WKYB-1984 — Page 315

華僑年鑑 All

但請勿忘記:利得稅、利息稅、物業稅或薪俸稅等評稅通知書內所示之稅疑,必 須於指定日期前清繳,並未因有申請個人入息稅之資格而可延遲繳付此等評稅通知書 内所示之稅款。

自一九七七/七八課稅年度開始,個人入息課稅將不會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之前 辦理,因此,個人入息課稅申請表及報稅表不會有關之課稅年度終結前發出。 以上是為幫助納稅人及向納稅人提供資料而已,不能視為法例。有關此問題之法 律規定應參考稅例。

父母免稅額各一萬元

供養父母免稅額原為每位八千元。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財政司建議增加為 每位一萬元。受供養者須為香港之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者。同時免稅額只可 由一名報稅人申請,換言之,兄弟多者要自行妥協,由其中一人申請。而申請人須與 * 父母同住,否則免稅額維持每位八千元。

該受供養者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年齡在六十歲以上,或有資格申請政府之傷殘 津貼者方可。報稅人或其妻室之每名受供養父母均可獲得此項津貼。此項免稅額將不 拘論受養父母的收入。「父母」一詞之定義包括依法例收納稅人為子女之人士及包 括後父或養母在内。

,如在某一評稅年度中該父或母與報稅人同住連續六個月而未有將生活費之全部代 價給予報稅人者,或由報稅人或其妻室給予不少於一千二百元之生活費者,即作為受 報稅人供養論。該免稅額只可由一名報稅人申請,如有兩人或以上同一評稅年度申請 同一名父或母之免稅額者,稅務局局長將拒絕予以考慮,但規定各申請人自行妥協, 只由其中一人申請。倫有報稅人兩名或以上在同一年度就同一名父或母獲得免稅額, 或倫某一報稅人之申請獲批准後,另一報稅人似亦有資格作同樣申請,則稅務局局長 須邀請該等人士自行協議,決定誰人獲得該免稅額,並可因該項協議,或因該等人士 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達成協議,而作額外之評稅。

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十三條E,以便規定:任何人士在臨時薪俸稅評定 後,得以其在本評稅年度之上一年已有資格獲得供養父母免稅額為理由而申請將已評 稅額之一部份暫緩繳稅。

慈善捐欸

任何須調薪俸稅、利得稅或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之人士,可從其應評稅入息、溢利 稅務摘要

§ 看夭年任 第三十七田

,或用以計算個人入息稅之入息總額內,扣除捐與認可慈善機關、公共性質信託團體 政府或市政局作慈善用途之捐歎總數(不少於港幣一百元),但扣除數目不得超過 其應評稅入息或溢利的百分之十。

微收税欸

向納稅人發出之評稅通知書內列明繳稅之限期,倘納稅人逾期仍未全部清繳,則 稅務局將加徵未繳稅額百分之五之附加費;若納稅人於繳稅限期後六個月仍未清繳稅 歎及百分之五之附加費,則稅務局將再加徵應繳稅欺及附加費總額的百分之十。稅務 局局長有權對任何欠稅人採取追稅行動,包括在地方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若有第三者 欠稅人欸項或準備支欸予欠稅人,稅務局局長亦可以向該第三者發出通知,令其將不 超過所欠稅歎之歎額交予稅務局。自一九七八/七九年度起,如到繳稅限期納稅人仍 未繳交第一期之暫繳薪俸稅或利得稅,則第二期之稅歎亦當立即到期論。

其他稅項

^死者於一九八二年六月四日或以後去世,而遺產價值為二百萬元至二百五十萬 元,徵稅率則遞升至百分之十;遺產價值若超過四百萬元,稅率則升至百分之十八 。遺產價值不及二百萬元者,則免繳遺產稅。在香港以外地方之產業,毋須繳納香港 遺產稅。某等國家對在本港已繳納遺產稅者給予雙重課稅寬免。

印花稅

本港仿照英國印花稅制,向某類文件微收定額印花稅,其他類別則微收從價印花 稅。從價印花稅由每一百元收稅二元七角五分不等。售價不超過二十五萬元之土地轉 讓契約須繳定額印花稅二十元,售價逾二十五萬元者,印花稅率如下: 售價二十五萬元而少於五十萬元徵稅百分之一

售價逾五十萬元者徵稅百分之二點七五。

僅逾上述界限而須用較高稅率計稅者,稅例内有「特別寬減」之計稅方法。 租約内只訂有對頂手費之規定者,其印花稅率與土地轉讓契約所付者相同。租約

内包括有頂手費及租金之規定者,則租約内規定之頂手費,每一百元須付從價印花稅 二元七角五分;至於租約内規定之租金,其印花稅率則隨租期之長短而異。香港股票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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