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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免稅額:
個人免稅額
1984
補-
免稅額
要室免稅額
補-
免稅額
第一名子女免稅額
第二名子女免稅額 第三名子女免稅額
第四、五及六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第七、八及九名子女每名免稅額 最高子女免稅額
110 HOOIR 七、五〇〇元
110 HOOIR
七、五〇〇完 八、○○○元 五、五〇〇元 111.OOOIK 二.000元 1.OOOIR 二五、五〇〇元
子女免稅額乃給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子女,或年龄在十八至二 十五歲之間之未婚子女,而在該課稅年度内全日就讀於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類似 之教育機構者。同時,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而因心智成肢體能以致不能工作之子女, 亦可獲免稅額。
自一九七八/七九課稅年度起,他納稅人或其妻室(並非與納稅人分居者)在課 稅年度內供養父母,可就每名受養父母獲免稅額四千元(一九七九/八〇年度為五千 元,一九八〇/八一年度為七千元,一九八一八二年度起則為八千元)。要符合該 項免稅額之規定,受養父母於該年度内必須:
(1)為本港永久居民;
(2)年齡已達六十歲,年六十以下,但有資格按政府之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 貼者;及
(3)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六個月而無須付出任何有值代價者,或會接受納稅 人或妻室給予最少一千二百元作為生活費者。
自一九八二八三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全年與受養父母同住,可就每名同住之受養 父母獲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二千元。任何一位受養父母只可由一名子女申請免稅額, 倘多於一名子女有資格就同一受父母申請免稅額,彼等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請。 在供養父母免稅額項下,「父母」一詞係指:
( 1 ) 納稅人或其妻室經正式結婚之親生父母;
(2)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妻室之養父母;
老年任、第三十七間
稅務摘要
(3)繼父母;
(4)納稅人或其妻室之生母
(5ž 已故配偶之父母。
薪俸稅之稅率如下:
一九七六/七七
(甲) 最初之一萬元.
至一九七七八八 百分之五
一九七八/七九起
(乙)其次之一 萬元
(丙) 其次之一萬元·
(丁)其次之一萬元.........
(戊)其次之一萬元..
(日) 其餘數額···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二十五
〇〇〇元之數。應繳納之稅在不計算基數後,最
根據本港分級稅制的應課稅實額,對首一萬元入息所徵收之稅率為百分之五,至 最高級。整體有效稅率則限為總入息的百分十七。
「應繳稅入息淨額一超逾五〇 多不超過「入息總額」百分之十七。
物業稅
物業稅係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之業主徵收,稅額是按物業之評稅值減去百分之 二十作為修理及保養費,再以標準稅率(現為百分之十五)計算。
在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以前,物業稅値是以估計方式,參照每年之認許租金 額或該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首天之公開市場租值而計算。
自一九八三八四課稅年度起,該評稅值改為按實際所收租金計算。
如納稅人應繳物業稅之物業收入已包括在其溢利内供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主 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之物業稅可從已評定之利得稅内扣除。在本港經營行業, 專業或商業之有限公司則獲豁免繳交可從利得稅内抵銷之物業稅。
利息税
利息稅基本上為一種預扣稅項,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抵押借據、存数 、借欸、哲支成其他債務所獲得之利息,均按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五課稅。自一九八二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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