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烈
কোকে
亞
指旅商
國籍法及人民入境修訂法例
為配合一九八一年英國新國籍法,港 府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兩項人民 入境(修訂)法例及兩項英國國籍法例。 四項法例包括一九八二年人民入境(修訂 )(第二號),一九八二年人民入境(修 訂)(第三號)法例,一九八一年英國國 籍法一九八二年(相應修訂)法例及一九 八二年英國國籍(雜項規定)(修訂)法
國籍法以三種不同之公民身份取代聯 合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公民身份:
英國公民身份——給予與聯合王國、 海峽羣島及荫島有密切關係人士。
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給予與英國屬 土(如香港)有關係之人士。
英國海外公民身份———給予未能獲得 上述兩種公民身份之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 公民。
國籍法在領取及放棄此等公民身份方 面亦有規定。
一般要點
*
港合法定居者之地位並無任何不利之影響
本港出生之人士不會自動成為英國 属土公民,除非其父或母與香港有密切連
男女將在公民身份傳給其在海外出 生之子女方面,完全平等。
國籍法對於雙重國籍並無任何限制
英國屬土公民
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憑出生取得公 民身份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若因在本港出 生、入籍或登記成為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 公民,或在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或祖父或 租母已具有此公民身份,即於一九八三年 一月一日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所有女性, 若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之前為聯合王國 及英直属土公民,並在此時或在此之前任 何期間曾嫁與一名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 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或若非因死亡之緣故卽 會成為英國屬土公民之男子,則在法令實 施時成為英國屬土公民。
憑出生取得公民身份
亞
凡聯合王國及英直屬土公民均未有 因新國籍法之規定而成為無公民身份之人 士;而國籍法所包含之條文在各方面已完 全遵守聯合國「減少無國籍情况協約」之 規定,履行聯合王國應盡之義務。
國籍法對於任何根據移民法例在本
凡在本港出生之人士,倘其父親或
老年任 第三十六回
商旅指導
國籍法及人民入境修訂法例
(第十一篇)
母親為英國贏土公民或可在本港無條件限 制居留者,則在出生時自動成為英國屬土 公民,所有獲法院指令批准由英國屬土公 民領養之兒童,均為英國屬土公民。在本 港發現之初生棄嬰,將按照國籍法之含義 被視為憑在本港出生而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
凡在本港出生,但未有出生時取得 英國屬土公民身份之兒童,若其父親或母 親其後成為英國驚土公民,或獲准無條件 限制居留,即有資格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任何在本港出生之人士若出生後之最 初十年居於本港,亦有資格登記成為英國 屬土公民。
憑世系取得公民身份
●凡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之人士,如 其父親或母親為英國屬土公民,而該公民 身份並非憑世系取得者——即其父親或母 親係在香港出生、被領養 (在一九八三年 一月一日或以後】或入籍,或以曾在香港 居住為理由而獲登記者——均為英國屬土 公民。
凡在本港以外地方出世之兒童,如 其父親或母親力憑世系而成為英國屬土公 民者,可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推必須 在出生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此外——— (甲) 其父親或母親之父或母必須 係在香港出生、入籍或(】 般而言)登記者;及
(乙) 其父親或母親在其出生前任 何時間曾在香港居住三年者
(若該童為無國籍者,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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