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生活備忘錄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對所居地區的生活知識應有所瞭解,本文向 有關各方搜集資料,以供各界參考。但倉卒間恐難免有錯漏,而各項 規例亦隨時可能有修訂,應以各機構最近規定者為準。特鄭重聲明: 本備忘錄不負法律上的責任。
要隨身携帶身份證
為擴大「卽捕卽解」政策而修訂的人 民入境(修訂)(第二號)法案,於一九 八〇年十月廿三日在立法局三讀通過成為 法例,開始實施。
所有已抵港之大陸偷渡客(非法移民 【限在八〇年十月廿六日前,必須向人民 入境事務處申領身份證。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要 求僱員出示其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有權解 僱未能出示該等證件以供檢查之任何 員+而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歎項代替通知。 須依法例規定為每名僱員保存其最近之 紀錄,以顯示該僱員之身份證(或其 他指定證件)上所載之全名、及@該證 件之所屬類別及號碼。
隨時留意,可獲得方便。
電話修理股務請撥:一〇九 查詢電話號碼請撥:一〇入 氣溫服務號碼:一
一五一
颶風信號詢問(政務總署諮詢處) 電話:三十六九二二五五
直通國際電話服務詢問處:
五—二八九一
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凡 僱用未持香港身份證,或該等毋須根據人 事登記條例辦理登記,但未持有下列任何 一種證件之僱員,乃屬違法:
僱主如違反法例,可被判最高爵欸五萬元 及入獄一年。
如遇火警、 報警、 救傷,請撥
電話:九九九
聖約翰救傷隊救護車服務:
港島 五—七六六五五五
新界 〇四三七五四三
警察詢問處:
五十二八四二八四
●申請領取新身份證或補領身份證明書, 成
有效旅行證件,或 越南難民證,或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而發給老人、失明者 及體弱人士之豁免登記身份證明書
由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起,僱主如 繼續僱用未持有上述任何一種指定證件之 人士,則屬違法。
僱員: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之前,如僱主 要求時,必須向僱主出示其身份證(或 其他指定證件),以供僱主檢查。 在工作場所内,如遇有勞工督察要求其 出示身份證(或其他指定證件)時,須 將之出示。
凡拒絕將證明其身份證件交由勞工督察檢 查,最高可被罰歎一千元。
*至於由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一 月三日之一段時間內缺勤之僱員,則另 訂特別條文,予以規定。
九龍 三十七一三五五五五
廉政專員公署:(舉報中心 )
(内線二三六 )
電話五——二六六三六大
市政局及市政總署:〔諮詢及 訴 )
電話:(日)五九五五七八 (夜)五—七一七二七〇 三——九四六九五七 (垃圾投訴)日夜:五九五五五五 政府諮詢處:(政務總署)
由八〇年十月開始,本港市民外出均 要隨身帶身份證。
由八〇年十月廿八日起,禁止僱用無 身份證之員工。
作為一個香港市民,必須隨身携帶身 份證或當局指定之身份證明文件。
本條例規定僱主及僱員均須承担若干 責任,尤其規定: 僱主:
僱主不得僱用
如僱主及僱幾有所查詢,請與勞工處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聯絡。
根據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
無身份證之僱員
一九八八年十月廿七日,人民入境事 務處為「新訂之人民入境條例與產主及僱 負的關係」發表通告如次:
98 看夭年輕 第三十六圈
須依法例規定由一九八〇年十月廿八日 起,在僱用新僱與之前,檢查其身份證 (或其他指定證件)
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三日以後,依法不 可繼續僱用未持有身份證(或其他指定= 證件)之僱員。
日用參攷
人民入境條例第4B部之指南,可向 各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人事登記處、政 務署及新界政務書索取。
三-六九二二五五
水電煤氣故障報告:
各種服務電話號碼
自來水(水務署
港島〔日夜 )
五七二六三
電話公司各種服務電話號碼,市民如 (第八篇)
市民生活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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