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8 看透年任 第三十五回
商旅指導 如非接獲本署通知請勿擅自到本署查詢,因此舉只有阻延台端之申請。但提供本 暑附加資料,例如:婚姻狀況有所改變,家中增加新生嬰孩或更改地址等則要例外。 台端亦需等到本署正式通知可以前往加拿大時,方可辭職或變賣物業。
(甲)不限人數的移民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准許在美國永久居留的人分為兩大類:
(1)美國公民的家屬
(2)特別移民
指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滿二十一歲未婚子女,及滿二十一歲的美國公民的 父母親。
( )曾以移民身份居住美國,因故在美國境外暫居,此刻要返回美國居留者 (B) 實在担任牧師工作的宗教牧師,因該宗教的需要應聘赴美繼續牧師工作 (包括其配偶及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
(C)因特殊情况,經推薦後獲准的現任或過去在美國政府機關服務的員工( 包括其配偶及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
(乙)須受人數限制的移民——各種區別:
(1)凡不痛上面(甲)類者,每年准許入境永久居留的人數有一定限制。每一 個獨立國家(包括巴拿馬運河區)限每年二萬名,每一屬地限每年六百名 。以香港地區來説,六百名的數額是給本港出生的居民,而二萬名的數額 是給中國內地出生的人士。來自西半球(指加拿大及南美洲各國)的移民 總數每年不得超過十二萬名;來自東半球(指加拿大及南美洲各國以外地 方)的移民總數每年不得超過十七萬名。
(2)每年入境人數須受限制的移民申請人分為有優先和沒有優先的身份:
(A)第一優先:美國公民的已滿二十一歲未婚子女。
(B)第二優先: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權人士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C)第三優先:受聘赴美工作的專業人材,或科學、文藝方面有超卓成就者。
(D)第四優先: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E)第五優先:已滿二十一歲的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F)第六優先:經勞工部核定,為美國境內暫缺的技術或非技術人員。
(G)第七優先:難民,經由美國司法部移民歸化局專權辦理有關的一切業務。 (H)沒有優先:其他移民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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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移民外國 (第十篇)
(1)有意申請移民的人,如果因為與美國公民、或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 有親戚關係,足夠獲得近親或優先身份,應要求那名在美國的親戚填寫 I --130 表格,向美國移民局和移民歸化局為他提出特別申請。申請人 不必填寫附表 (移民身份調查表)。特別申請批准後,領事館會發通知 給申請人。若那名美國公民或合法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當時在美國境外 ,他可以在當地的美國領事館替申請人辦理特別申請。
(2)其他申請移民的人應與附表(移民申請調查表),將填好的表格寄到就 近美國領事館。根據與寫的資料,領事館會告知申請人下一步的手續。
申請移民簽證的人須先取得美國勞工部的工作認可證,除非他有美國公民近親身 份或第一、二、四、五類優先身份或是難民。勞工部只有美國公民在能力或資歷上不 能担任該項工作時,才會給申請人發出工作認可證。
如申請入證明他不準備去工作,可獲豁免領取勞工部工作認可證手續;已取得、 或豁免工作證的移民的同行配偶和未婚二十一歲未婚子女,要由美國公民或合法取得 永久居留權的人保證負担他們的生活。美國公民的未婚妻準備到美國同未婚夫結婚、 某些投資人、現役軍人都可免除工作證的申請。
勞工部工作證的申請表格及説明書可向任何美國領事館索取。
已取得勞工部工作證的申請人,但沒有優先身份,他可以進一步請求列入第三或 第六優先身份。
移民法規定某些人不得發給簽證。例如有下列情形的人,會被拒絕發給簽證:患 危險傳染病,如肺病等,以及精神病;染上毒癮或販賣毒品者。此外,曾犯刑事行為
·妨害公衆道德、文盲,可能成為需要公衆負担其生計者等。
所有申請人需要提出有關個人資料的文件,以及自己不會成為公衆負担生計者的 證據。辦理申請過程中,領事館在適當時候會告知申請人他應該準備什麽文件。 申請人必須接受須由領事館指定的醫師担任的健康檢查,費用由申請人自負。 移民簽證自簽發日起四個月內有效。申請人未領到簽證之前,不宜作決定性的旅 行安排,不要處理財產也不可辭掉工作。
移民政策是根據澳洲的實際情况和當地的需要而作出修改或轉變的,故無一定的 移民條例。申請人填寫表格後,當局就以個別情况來作決定,但如屬技術人員,獲批 准的機會較大。
其他國家的移民政策各有不同,如欲申請移民者,可到該國駐港領事館或專員公 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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