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2 — Page 334

華僑年鑑 All

業稅:

1982

有報稅表複本,只要出示該催促信,稅局職員即將納稅人姓名、地址及檔案號碼等, 塊寫於報稅表複本上,交與納稅人。納稅人取得複本後,仍有一個月時間,填寫安當 ,然後寄返稅局。

由於稅局寄發報稅表太多,故只付平郵寄出,因此可能失落,但催促報稅信及估 稅單皆係「紀錄派遞」,收信人須簽收。為安全計,納稅人寄返稅局之報稅單,可以 寄雙掛號信,雖然稅局寄出之報稅單,附有已付郵資之回郵信封,大多數不會遺失。 至於須納稅之居民,於四月一日後之四個月內尚未收到報稅單或催促報稅信,可 寫信與稅局查問,因為可能稅局根據舊地址寄出,而納稅人收不到信。又如用支票繳 稅而久仍未收到收條者,亦可查問。查問之信,中英文皆可,信封寄中央郵局箱一 三二號稅務局長收。

納稅人填報稅單,本人及妻子免稅額可以不填寫,稅局會代為計算,但有十八歲 以下之兒女則須與報(十八歲以上之兒女,如係仍攻讀於學校,亦可填報)。新報稅 者,如係已婚者,須示稅局職員以其結婚證書或其他證據。

(甲) 業主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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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空囂之物業

物業稅簡要

本文旨在使納稅人明瞭有關稅務條例規定繳納物業稅之事項。本文並無法律效力

·倘有疑問,請參閱稅務條例之原文。

(丙) 商業樓宇

物業稅為向本港土地所有人及/或樓宇之業主微收之稅項。此一稅項以一定之稅 率 (現時為百分之十五)計算而微收。以一九七六年起計之課稅年度而言,物業稅乃 按應評淨值之百分之十五而黴收,而應評稅淨值則為應評稅值之百分之八十,即減去 百分之二十免稅額作為修葺及其他支出用途。

於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起計之年度前,物業稅之計算方法為將免稅額卽差餉估價 額之百分之二十扣除作修葺及其他用途,然後按扣除後之百分之十五徵收。

雖然物業稅應先由繳納差餉之人士繳付,但物業稅始終應由業主負責。倘繳付物 業稅之人士並非業主,則該等人士可向業主索回代繳之稅歎,辦法為在租金或應向業 主繳交之其他歎項内扣除。

倘業主認為評稅有錯誤,則應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起計之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 局長提出反對,並清楚敘明反對之理由。提出反對之時限為一個月,惟於特別情形下 ,如離港、生病、或能提出合理之原因者,則可申請將時限延長。

倘業主能及時提出申請,則在某種情形(包括下述情形)下,可獲豁免或扣減物

年輕 第三十五田 香港稅務

(丁) 位於新界之土地及樓宇

全部由業主自住及純作居住用途之樓宇可獲豁免物業稅。在通常情 形下,樓宇之一部份不可能獲得豁免物業稅,惟若該樓宇之部份自 成一單位,而該單位之差估價額又根據差銅條例個別評估,同時

·該單位又全部由業主自住及純作居住用途,則該樓宇之部份亦可 獲豁免物業稅;通常該樓宇之部份必須裝置獨立設備及自成獨立單 位方可獲得考慮。

由一位業主以上擁有之樓宇(或按個別單位評估差餉之部份),而 該樓宇又由其中一位或一位以上之業主作居住用途者,則亦可獲考 慮酌量扣減物業稅。

但同時擁有一種以上之物業業主,就算該等物業只作居住用途,亦 只可從各該物業中選擇其一申請豁免物業稅;蓋在此種情形下,該 業主只可獲豁免一幢樓宇之物業稅而已。

物業為空置者,即不作任何用途者,則其業主可獲酌量扣減物業稅, 而多繳之稅歎亦可獲發還。但在一九七六/七七年之前,物業必須空置 一整月或以上方可獲得考慮,倘業主暫時離開物業他往,而其傢具及私 人財物仍存放於物業之内,則該物業仍不作空置論。

有限公司所擁有之物業,而從該物業所得之收益係作為該公司營業之一 部份者,或該物業係由該公司用以賺取利潤,而該利潤係須納利得稅者 ,則亦可可豁免物業稅。

非有限公司之營業機構可將為用於賺取營業利潤之自置物業,而繳納之 物業稅與應繳納之利得稅相互抵消。

經過二十年毋須繳納物業稅後,位於新九龍以外新界地區內之物業,於 一九七四/七五年度需要重新激納物業稅,不過,初步受牽涉者只有兩 個區域而已。自一九七六/七七年度起,新界區有七個已發展中地區亦 被首次列入物業稅評估範圍之内。又在一九七七/七八及一九七八/七 九課稅年度內,有更多地區被列入物業稅評稅範圍之内;事實上,現在 新界本土所有已發展及發展中地區内之物業均須繳納物業稅。有關現時 新界區受物業稅影响之區域之詳細資料,可向稅務局辦事處索取。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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