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僱主每年供與核准員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但代毎一僱員付出數目不得超過
該僱員在有關期間內薪額之百分十五。
在計算溢利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一)家用或私人費用及任何非為賺取該浴利而付出之款項;
(二)資本之損失或取回,增進資產效用或價值之支出,及任何資本性之支銷;
(三)可由保險或賠償合約獲得之賠歎;
〔四)非為賺取該溢利用之樓宇其租金及有關費用;
(五)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之各種稅歎(替僱主付出之薪稅除外):
(六)合股營業所支與股東之薪酬,資本利息或借歎利息。
如納稅人紙有分行或附屬公司在本港營業,而總行方面將部份可扣除之管理費用 轉眼,作為本港分行或附屬公司之費用,則此項轉入之費用在計算香港稅項時,亦可 予以扣除,惟扣除之數祗限於在課稅年度之基期內用於賺取應在本港課稅之溢利者。
虧損:由於評稅基期之改變,納稅人於某一課稅年度內虧損之數可帶入下年度, 而與下年度之溢利抵銷,但如某公司所經營之行業多於一種,則某一行業虧損之數可 與另一行業之浴利抵銷。個人營業有虧損且申請繳交個人入息稅者,其虧損之數可由 總入息內扣除。
於評稅基期宣佈改變時,未獲扣除之虧損數可與將來之溢利抵銷。
折舊免稅項目
工業樓宇及建築物
為興建工業樓宇及建築物以供指定之行業用途而付出之資本性開支,可獲特別至 稅額,有關之行業為交通事業、船塢、水電事業、商品之製造、加工或貯藏業、在製 作所或工廠內從事之行業及農業等。在付出該項支出之課稅年度內,一九八二年二月 二十四日財政司建議,可獲該資本性開支百分五十五之期初免稅額,每年又可獲得該 項開支百分之四之免稅額,直至該支出全部被註銷為止。如該資產中途變賣,則根據 該資產之賣價及變賣時拆餘價值之差額,分別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補償額。
商業樓宇及建築物
:
任何樓宇或建築物,如非為工業樓宇或工業建築物而係用作經營行業、事業或商 業用途者(用作商品盤存者除外 ),均可獲重建免稅額,即每年可減免建設該等樓宇 或建築物之資本支出之百分零點七五。
108 寿夭年管 第三十五田
香港稅務
廠房及機器
為賺取應繳稅溢利而付出之資本開支費用,於計算應評稅溢利稅額時扣除下列免 稅額:
(一)廠房及機器成本之期初免稅額。財政司建議由一九八一年至八二年度起, 此免稅額為該廠房機器成本之百分五十五。
(二)根據該項資產之折餘價值而計算之每年免稅額,折算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 ,由百分之十至百分三十不等,視乎該類廠房或機器之估計可用期而定。
(三)如該項資產中途變賣,則未獲免稅之開支費用與變賣所得之款項之差額可 作為結餘免稅額。〔如該款項超過未獲免稅之開支費用則須繳納結餘補償 額,以抵銷過多之免稅額。)
薪俸稅
課稅範圍
來自或獲自在本港任職、受僱及領長俸之入息須繳納薪俸稅。「來自或獲自本港 之入息」一詞,在稅中指明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服務而獲得之收入,但此項定義並不影 响該詞之一般廣泛含義。〔稅例對海員、航空人員及其他在本港作短暫停留之人士有 特別規定,目的在使此等人士之入息在大多數情形之下可免予課稅。)入息一詞除包括 其他收入外,並包括由僱主免費供給之寓所租值,或該項租值超出由僱員實際付與 主租金之數目。在一九七四至七五課稅年度,此項寓所租值應課稅最高額為供給寓所
之僱主給予該僱員薪酬總數之百分七點五,但由一九七五至七六課稅年度之最後評稅 起,該項應課稅最高額則為供給寓所之僱主或與僱主在業務上有聯繫之人士所給與該 僱員薪酬總數之百分之十。如僱員自賃寓所,而由僱主補回僱員所付租金之全部,則 該寓所將視當由僱主免費供給論。如僱主顧補回僱員所付租金之一部份,則該寓所仍 將視為僱主供給。但未有由僱主補回之部份租金則視為僱員實際付給僱主之租金。 評稅基期
直至一九七二—————七三年為止之各年度,其評稅之基期為課稅年度前一年之入意 ,惟不包括開始及停止工作之年度在內。由一九七三—————七四年起薪俸稅之徼課改以 該課稅年度之實際入息計算,並在該課稅年度内先行微收一項暫繳薪俸稅。其一課稅 年度所付之暫繳稅,先用以抵銷該課稅年度內入息應課之薪俸稅,惟課稅額須由雙方 (第四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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