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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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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或對所發聲明書之內容感到不滿者,均可向該法庭提出上訴。如船主之船隻根據本 法案第五部之規定遭扣押者,亦可向該法庭提出上訴。

八、 法案第七部規定船主及船長必須遵守有關船隻安全航行之若干責任。此 外,在本港註冊之船隻,如航行時發生意外及遇見危險事物,該船之船長必須作出報 告

九、 ·法案第八部乃有關運載危險品之規定。

法案第九部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有關船隻安全之規例,惟在此等規例 未實施前,暫時仍沿用英國商船所制訂之規則及規例

十一、法案第十條載有雜項規定,包括豁免、檢查及扣押權、送達文件之規定、 關於證據之規定、過渡性規定及撤銷事宜。

十二、本法案旨在綜合各項規定,故對政府及人手需求並無影響。(摘要)

勞工類

一九八一年僱傭(修訂)(第二號)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自的,在規定僱傭條例所適用之女僱員可獲有薪分娩假期。 二、 法案第二條增訂本法案所提及「分娩假期薪金」及「流產」兩詞之定義。 三、 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二條第(4)歎,規定申請分娩假期之女僱 員須向僱主發出通知之期限,由預產期前八個星期提早至十二個星期。原有條例第十 二條亦予修訂,規定受僱期之連續性不因享用分娩假期而中斷,並明確指出分娩假期 不包括年假,但包括休息日及假日在內。

法案第四條增訂第十四條,規定凡女傭員享用分娩假期,僱主須給予薪金 女僱員可獲得之有薪分娩假期僅限於預產期前四個星期(如在預產期前分娩,則直

02 看夭年铛 第三十五回 法規新編

至分娩之日)及產後六個星期。享受有薪分娩假期之資格為:在分娩假期前,該女 員已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其在生子女不超過兩名,以及在發出所需通知後確實享用 分娩假期。分娩假期之薪金率係以月薪三分之二二十八天内每日平均工資計算,視 乎何者適合而定。女僱員如未得僱主同意而在享用分娩假期時替另一僱主工作,將喪 失領取分娩假期薪金之權利。

五、 法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五條,以便增訂條欸,規定有權或理應有權 領取分娩假期薪金以女僱員,如在通知僱主欲申請分娩假期後遭解僱,則須由僱主發 給十個星期之分娩假期薪金。僱主如在女僱員發出上述通知後將其解僱,即屬違法。 六、

法案第六條增訂第十五A、第十五B及第十五C條。新訂第十五A條規定 ,僱主如不給予分娩假期,或不發給分娩假期薪金,或女僱員懷孕時、分娩後或流產 後因病請假而不給予疾病津貼,均屬違法;如女僱員虛報在生子女數目,亦屬違法。 七、 新訂第十五條規定,僱主須設置有關女僱員已享之分娩假期及所領取分娩 假期薪金之紀錄。新訂第十五C條禁止以薪金代替分娩假期。

八、 法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女僱員如有權領取疾病津貼 則其懷孕時、分娩後或流產之後之每一天病假,均可獲得病假,均可獲得疾病津貼。 九、 法案第八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一A條第(6)欸,明確指定年假乃 除分娩假期外應享之假期。

十、 法案第九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女僱員如根據其僱用合約或由 於其他原因而在分娩假期內照常支薪,則不能同時獲得分娩假期薪金。

十一、法案第十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僱主如宣佈破產,則拖欠之分 娩假期薪金將與拖欠之薪金同樣可獲優先償還。

十二、勞工處將須聘請額外人乎以執行此等新規定,每年需費估計為五十萬元。 銓敘規例内有關分假期之規定,亦因本法案之修訂而現正由有關部門加以檢討,故政 府方面之經費亦將有所增加。(摘要)

一九八一年肺塵埃沉着病(賠償)

法案

本法案規定設立肺塵埃沉着病(以下簡稱肺塵病)賠償計劃,使因該病而廢殘之 (第三篇)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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