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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禮塲合,或其他傳統上有致送或交換禮物習慣之節日所給予之禮物( 包括金錢及其他禮物)、機費、船費、車費,但每人在每一場合或節日 所爌籍之物之總值或表面總值不得超過五百元。

(2) 上文第(1)欸所給予政府僱員之許可只在下述情况下適用——

(a) 撥給予貸歟或饋贈禮物之人士與該政府僱員所服務之機關並無公事來 往;

(b) 倘該人與該政府儷緻係在同一政府機關工作,則該人須非該政府僱員之 下屬;

(c) 倘第一欸(b)段所指之禮物,該政府僱員須非因職務所需或因其當 時所任職之故而出席有關塲合成典禮。

第七條 凡政府僱員均獲准

(a ) 接受(但不得索取)銓叙規例准許政府僱員於退休或其他情况下接受之 禮物(不包括金錢餓鱠,但包括機費、船費及車費);

(b) 索取或接受由任何政府僱員福利基金或支付或政府根據銓敘規例准許接 受之金錢饋贈、貸歎、津貼、或墊歎;

(e) 索取或接受任何根據銓敘規例提供之機費、船費或車費。

第八條 (l)政府僱員如欲接受非第三至第七條所准許接受之任何禮物(金錢 或物質但不包括船費、機費及車費 )、折扣或貸歎,則須於對方提出致送或正式致送 該禮物或折扣、或提出給予或正式給予該貸欸前,或其後之合理期間內儘速請求授權 當局批准接受該禮物、折扣或貸款。

(2) 授權當局得

(a) 就禮物(不包括金錢)而言

(i) 批准該政府僱員無條件或按照授權當局所指定之條件接受該禮 物;

〔注〕 飭令該員將禮物交囘饋贈人;

(b) 就折扣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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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飭令將禮物轉送慈善機構,該機構乃由該政府僱員提出而經授 權當局認可者;或

(五) 飭令該員按照授權當局所指示之其他方式處置該禮物

(i) 批准該政府僱員無條件或按照投權當局所指定之條件接受該折 抑或享有該折扣之利益;或

(i) 拒絕批准該員接受折扣或享有該折扣之利益,並飭令該員將相

铿 第三十五回 法規新編

(0)

( A )

(b)

等於所獲折扣價值之款額付與籤臉人:

就金錢饋贈及錢敗而言———

我鉄睑及貸歎而言

(i) 批准該政府僱員無條件或按照授權當局所指定之條件接受該

飭令該員將該筆歎項交回饋辦人或放債人;或

(i)飭令該員按照授權當局所指示之其他方式處置該筆款項。

(3) 政府僱員如已遵照第(1)欺之規定辦理,則在授權當局未將根據第( 2)歎所作決定通知該員之前,可暫行保有該禮物或貸歎、享有該折 扣之利盡。

第九條 ( 1 ) 政府僱員如欲接受非第三、第四、第五及第七條所准許接受之機 費、船費及車費,則須在對方提出給予該機費、船費或車費,或正式致決有關之票券 或憑單之前,或其後之合理期間內,儘速請求布政司或銓敘司批准接受該機費、船費 或車費。

(~)

布政司或銓叙司得——

批准該政府僱員無條件或按照布政司或銓敘司所指定之條件接受該機費 船費或車費;

拒絕批准該機費、船費或車費;

(c) 凡政府僱員,如已向布政司或銓叙司請求批准接受機費、船費或車費, 則在布政司或銓叙司未將其決定通知該員之前,不得享用該機費、船費或車費或使用 有關之票券或憑單。

第十條 茲刊載於憲報法律告示一九七一年第五十七號之接受利鑫規例,該 法律告示亦相應取消。

承總督命特此公佈週知

方樂善

助理處長(行政管理處)

一九八〇年防止賄賂(修訂及追認效力)

法案

防止賄賂條例第十二條第(3)欸乃於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五日增訂。該歎規定,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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