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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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僑日報 為刋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
一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公報載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琥
為佈告事茲經華民政務司核定承認在本港出版之華僑日 (下畧)為登載法律廣告之有效刊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 止業 欺轉移條例」第三條第三 你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刊登一切關繫法 律之商事告白如刋登該報即可發生效力此佈輔政司蕭頓 有遵照該例規定須在漢文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受及遺 海明等告白如刊在華僑 如刋在華僑日報即具有法律效能惠登廣告
諸君尚祈注意
杜址
一一〇號
電話:五-二二九〇八一(總機)
1982
涛年輕 第三十五回 工商名錄
(第十五篇)
三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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