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看澹年怪 第三十四回 法規新編
法案第四條詳列該公會成立之目的。 法案第五條規定該公會大致上有權採取一切所需之行動以達成其目的。該條並列 舉該公會可運用之若干特別權力。
法案第六條授權該公會使用其公印以制訂有助於達成其目的之附例,惟該等附例 不得與其他法例有所抵觸。該條並列載可由附例予以規定之若干特別事項。該等附例必 須由出席會議之會員中不少於三份之二票通過,並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始可生效。 法案第七條規定每一持牌銀行須按照其牌照之發牌條件加入該公會為會員,而紙 有持牌銀行方可成為會員。會員可遭開除會籍,惟必須經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法案第八條規定該公會之委員會組織,並規定中國銀行、渣打銀行及香港上海匯 豐銀行為永久委員。常務委員會之主席及副主席職位須出渣打銀行及香港上海匯豐銀 行輪流擔任,每兩年對調一次。
法案第九條規定成立該公會之顧問局。
法案第十條規定該公會之每一會員必須委派一名經理級之全職僱員為代表。 法案第十一條規定該公會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管理,除另有規定外,該委員會並可 行使該公會之權力,常務委員會有權委出小組委員會並授以代其執行職務之權力,但 對於會員違反常務委員會所制訂有關銀行業務之規則而須予處罰之權力,則不得轉授, 小組委員會。
法案第十二條規定常務委員會與財政司進行後者認為適當之磋商後,有權制訂關 於銀行業務之規則。該等規則如按指定方式送達會員後,會員均須加以遵守。
法案第十三條對常務委員會聘用職員及職員福利加以規定。
法案第十四及第十五條分別對顧問局之職務及會議加以規定。
法案第十六條規定常務委員會設立紀律委員會,由四名委員-
任成員。 法案第十七條列載處理有關違反銀行業務規則投訴之程序。紀律委員會須將投訴 之性質及聆訊之時間地點通知被人投訴之會員。
法案第十八條規定紀律委員會獲取證據之權力,而法案第十九條規定雙方均有權 委聘法律代表。
法案第二十條授權紀律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建議如何處罰違反規則之會員 法案第二十一條列載常務委員會對違反規則之會員可判處或引致判處之懲罰。有 請處避之決定必須由不少於四分三之常務委員投票贊成,且最終決定。
法案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將香港外匯銀行公會之資產負債移交新法團,並 規定香港外匯銀行公會現有常務委員會委員均為新法團委員會之首屆委員,此外並作 其他過渡性規定。
法案第二十四條打其他法例,將所載「香港外滙銀行公會」一詞刪去而代之以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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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銀行公會」一詞。
本法案之附表列載代表地區,作為選出十二位顧問局成員之根據。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摘要)
一九八〇年公務員(扣薪償債辦注)
本法案為政府即將推行計劃之一的部份,目的在使公務員可扣除未來薪俸作 之用。根據此項計劃,凡負債之公務員,可按正常利率向聲譽昭著之放款機構借欸, 以償還現有債項。
二、法案第三條第(l)歐規定,公務員在獲得銓敘司或獲授權處理此事之公務 員批准後,可將部份薪俸(底薪或長俸) 扣除作償債用。法案第三條第(2)歎規定 ,除法案第六條另有規定外,公務員一經接受相薪償債辦法而獲批准,節不得反悔。 法案第三條第(3)欸授權政府自業經批准探用該辦法之公務員之薪俸中扣除還難。 三、法案第四條規定:扣薪償債授權書之格式經銓敘司核准後,須在政府憲報公 佈。凡聲稱根據本法案之規定而簽立,但未有採用核准格式之授權書,均屬無效。 四、法案第五條規定:未經獲授權人員事先批准,不得根據扣薪償債辦法而將有 關公務員之薪俸扣除至少於薪俸百份之七十五,且不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得將薪俸扣 除至少於原有薪俸百分之五十。
五、法案第六條第(I)開列在何種情形下可將扣薪償債授權書撤銷。有關 人員死亡、破產或其抑薪期屆滿、或有關借歎經已全數歸還,則該授權書即自動撤銷 。此外,法案第六條第(2)條規定有關人員如得獲投權人員之書面許可,可將扣薪 償機辦法修訂、暫時停止或撤銷。
六、法案第七條規定政府毋須根據扣薪償債辦法而扣減之欸項或不付款或不扣薪 之行為負責。
七、法案第八條保留政府對有關人員追討稅款及其他欠欸之權利。
八、法案第九條修訂長俸條例,以確保本法案之扣薪償債規定,擴展至包括根據 該條例支付之長俸及年津在內。
九、法案第十條修訂警察條例,以便——
(a)將非委任級人員及藝員豁免遭人循民事訴訟程序追討欠債之規定撤銷;
(b)使法案第三條之扣薪償債規定過用於非委任級人員及警員。
十、本法案本身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雖無影响,但如實施扣薪償債辦法,則在 員工薪津、辦公地方及其他開支方面每年約須支出四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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