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1 — Page 278

華僑年鑑 All

據消費者委員會的統計數字示:該 在八〇年間接獲投訴三千四百多宗,涉 及旅行社的有三百四十三宗,比率相當高 ,可見旅行社顧客受損失之大。

消委會因此再次強調政府當局應管制 旅行社,保障消費者的權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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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該會早在一九七八年已向港府 呈交一份報告書,提出兩項重要建議: (1)EFECARTEJ INJ 兩種發給牌照,規定只准「甲」類旅行社 經營往外地的旅行團業務,「乙」類只能 經營代售機票等服務。未領牌照的旅行社 概須符合政府發牌當局所制定的嚴格標準 ,例如主持人無犯罪紀錄,財政狀況食好 與有豐富經驗。現有各旅行社可按照其個 別資格申請「甲」或「乙」類牌照,但新 設的須符合更嚴格的規定。

(二)由全部「甲」類旅行社集資成 立一項「中央賠償基金」,凡「甲」類旅 行社的顧客,如因有關旅行社宣告破產或 其乐风虧空而我陷入困境,均可向該「基 金」索償。

消委會的建議,除了參考三十個國家 的有關法例,並由一個小組不斷與本港 約四百間旅行社代表開會聆聽意見,且在 機場向旅客發出調查問卷,該等綜合多方 意見的建議書,除受到消費者立場外出遊 客所歡迎,旅遊業商亦多表支持。

一般輿論及有關人士指出造成旅行社 行內質素出現差別的原因,主要是由於香 港無法管制旅行社,部份旅行社的「節目 」字句非常含糊,彼此之間常未簽訂任何

正式合約,於是顧客與旅行社發生衝突時

·往往亦投訴無可據,即使開到警署去, 亦多無法律根據,方只可從中調解。甚 至旅行社收了客按金或全部費用後,席

·挑而逃,顧客亦無從索償,毫無保障。消 委會因此一再提出管制旅行社的方案。

市民選擇有信旅行社

然而,港府由經濟司在八〇年間致消 委會的種函中表示,市民在選擇光順旅行 社時,應選擇較有信譽的機構,同時,當 局又認為消委會的報告書未能「證明因何 不能期望消費者參加旅遊團時保障自己的 利益」。

對於經濟司的答覆,消委會表示不感 滿意。該會指出:過去實例顯示,大規模 旅行者亦有倒閉,又根據過去投訴個案, 亦紀錄有名氣的旅行社受到埋怨,或有欺 騙行為出現。

隨後,旅行社又出現多宗倒閉及涉嫌 席捲顧客按金及全部費用過去的事件,再 次引起輿論的抨擊,其中以百樂旅行社事 件尤為引人注意。

消委會總幹事張綠萍因此認為百樂旅 行事件使他們更有足夠證據,再與當局進 行磋商,要求管制旅行社。

她表示:百樂事件無疑再次給予經濟 司一個答覆。她説百樂是一間有相當歷史 與名氣的旅行社,而消委會在事件之前未 會接納「有關該旅行社的任何投訴」。 應保芽消費者椎症

張女士因此表示一間旅行社的可靠性

第三十四回 香港全貌

乃不舟憑其歷史、名氣與無投訴紀錄來作 判斷。那末,消費者又憑什麽「參加旅行

•團時保障自己的利益」?

她説,假如有一個「中央賠償基金] ,參加的旅行社未必輕於席捲而遇,即使· 倒閉了,顧客亦可獲得相當賠償,不致完 全損失。

至於將旅行社分為「甲」、「乙」兩 類,有人非議有自由貿易原則,失去公 平競爭的意義。

部份人士卻指出,國際性旅行社早已 至少分開兩級,即屬於國際民航協會IA TA屬員與非屬於國際民航協會兩種,資 格劃分很清楚,前者雖受嚴格約束,但因

YUNG YU YUEN CO.

K. T.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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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旅遊業增長放緩

(第二篇)

有信譽與保障,未曾因此而使業務受到窒

至於未參加國際民航協會的,他們指 出也未因聲望較差,而失掉生財之道。因 此可見兩級制未必損及公平競爭。而在自 由主義的社會,各行工商業與專業均有管 制力强大的「公會」與「法規」,因此以 保障本身合理權益與自律會員行為,亦未 為人讚為違背自由原則。

因此,論者速認為無論為了保障出外 遊客此類消費者受欺騙,抑或確立出外旅 遊業商的信譽,中央賠償基金之設,旅行 社該受某種型式與程度的法律管制,實在 是急不容緩的。

43, DES' VOEUX ROAD C,

HONG KONG

一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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