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希诺年任 第三十四回
工商名錄
意注
華僑日報 為刋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
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公報載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號
為佈告事茲經華民政務司核定承認在本港出版之華僑日報 (下畧)為登載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 止業務詐欺轉 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刊登一切關繫法
律之 之商事告白如刋登該報即可發生效力此佈輔政司蕭
所有遵照該例規定須在漢文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受及遺 等告白如刊在華僑日報卽具有法律效能惠登廣
諸君尚祈注意
杜址:
電話:五」二二九〇八一(總機)
(第十五篇)
四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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