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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8 看夭年轻 第三十三回

法規新編

法案第三條在有資格從基金領取補助金之人士所隸屬之部隊及機構名單中,加入 輔助護士隊、皇家海軍船塢警察隊及聖約翰救傷隊。

本法案對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而其制訂亦不會增加政府開支。但如因有資格 領取本法案所規定補助金之人數增加,以致基金出現短缺情形,則政府同意承担不足 之數。〔摘要】

一九七九年市政局(修訂)法案

本法案制訂有關市政局財政事務之規定。

市政局修訂每年收支預算之權力,現予明確規定,該局並獲授權在指定範圍内制 訂附例,將修訂上述預算之權力授予該局議員或委員會,包括批准開支超出預算之修 訂權力在内。

由於有關此等事項之權力,只能經由附例轉投,故本法案將此項權力自市政局之 一般可轉授權力之範圍刪除。該一般權力現亦予擴大,以便授權將歎項以定期存疑方 式存人持牌銀行。

·市政局修訂後之預算,須每季向總營上交,並須提交立法局省實。

此外本法案並規定市政局之每年帳目,列出有關年度之實際現金收入及支出, 而非該年度之一般收支。

市政局並獲授權如下:

(粵) 釐訂公務人員代市政局執行若十有關簽發文件職務之收費。該等費用應向 市政局繳交。

(乙)將向市政局繳交之任何收費或費用削減、更改、豁免或退還。

上述權力與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九十六及第九十七條所授予政府之權力相若。 迭案第五條作出編排方面之修訂,並撤銷一項已失效之條歎。法案第十條所作之 修訂,乃由於新訂第四十一A條而相應引起者。

法案第十條將於根據新訂第四十一A條而制訂之附例開始生效時實施。 本法案之制訂不會引致政府開支及人手需求方面有所增加。(摘要)

一九七九年輔助隊薪酬及津貼

(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

(甜)规定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有全權訂定根據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發給之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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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薪酬、津貼、獎金、恩娜金或退休金之數額,而無須再由總督或總督會同 行政局加以規定;及

(乙)將本條例目前賦予總之各項權力及職責轉授保安司。

本法案又將飛行津貼之發給範圍擴大,使在機上當值之皇家香港空軍輔助隊人員 亦可享此項津貼。

二、法案第二條以新定義取代「適當之日薪率」及「適當之時薪率」兩詞之原有 定義,此乃由於建議將訂定薪酬率之全權賦予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而相應引起者。 三、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條,聲明根據原有條例發給之任何薪酬、津貼 獎金、恩邮金或退休金,均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訂定。

四、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例第四條,以便將總督修訂原有條例附表之權力轉授 保安司,該附表載有輔助隊薪酬之等級。

五、法案第五條將總督根據原有條例第五條訂定輔助隊人員薪酬等級及限制該等 人員受訓期間之權力轉授保安司,

六、法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條,以便將總督批准義務當值作爲有限度出勤 服務之權力轉授保安司。

七、法案第八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一條,使在機上當值之皇家香港空軍輔助隊人 員亦有資格獲得特別飛行津貼。

八、法案第九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四條,以便將總督現時可批准在超過一個單位 當他之人員領取雙倍薪酬或津貼之權力轉投保安司。

九、法案第十一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六條,將總督會同行政局制訂規例以規定發 給及終止任何津貼或獎金以及終止任何薪酬等級之權力解除。

十、法案第十二條修訂原有條例之附表,以便刪去目前規定之日薪率及時薪率, 而法案第十三條則將輔助隊酬及津貼規例撤銷。法案第十四條規定原有條例附表及 規例所規定之薪酬、口粮津貼、飛行津貼及獎金之數額繼續有效,一如其爲修訂後之 第三條所訂定者。

十一、本法案除因第八條建議擴大飛行津貼發給範圍而使政府支出每年增加六千 元外,並無其他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之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年齡確定(各項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修訂各有關條例,使法庭對年齡可能有疑問之青少年罪犯及其他青年 頒發命令時,可較爲肯定及有更大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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