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9 — Page 675

華僑年鑑 All

k力行

102希诺年馁 第三十二回

商旅指導

貨物報關

(第十篇)

質、方式或效用永久改變而轉口者。

買賣的士小巴·代理保險· 車會按揭·

(E)「目的地」郎貨物由香港銷抵達之最後一個國家,而中途並無在任何國 家進行任何商業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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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醢達四千元或以上之郵包,必須有人口或出口與韓口報關表。至於價值低於四 千元之郵包,入口或出口商應往上文第(五)段開列地點索取 C & I 表格第 2.5 4 歎,眞交每月申報表。

與寫報關表應注意事項:

(A)入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表格必須填寫一式三份,惟僅須將原本及 副木遞交上簡署,第三副本可予保留,以作紀錄。

〔B〕「來源國家生產或製造貨物之國家。

(C) 本港之「憶出品」〔師香港索源者)爲香港之天然產品,或在香港進行變 造捏字,將基本製造原料之形狀、性質、方式或改用永久改變而製成之 產品,稀釋,但裝、裝瓶、乾製、裝酿、分類反裝飾等過程,並不能將貨

必須與人員報) ·商并求在香港進行製造程序,將產品、

(F)『寄銷貨物之國家』即以任何運輸方式將貨物寄銷香港之第一個發任國家 ,而並無進一步之中間商業買賣。

(G)「香港離岸價值」師將貨物輸出交付海外買方之成本,直至貨物已在故 出之船隻、飛機或車輛上,亦即貨物之出廠價值,加上出口包裝、本地運 輸、裝載費用、文件費(包括領事簽證費)、付給本地或海外代理商之 念及一切其他成本、費用及支出(例如本地保險),直至貨物已裝載出口 船隻、飛機或車輛上,而不論此等費用是否由買方隨後付還。換言之,離 岸價値(香港)應爲到岸價值(目的地)減去貨物出香港往目的地之( 一)運費及(二)保險費,而到岸價値(目的地)貨物運抵海外買方之 成本,包括運費、保險費、佣金及一切其他成本、費用以及出與及將貨物 運往目的地之附帶開支。

(H)「香港到岸價值」(香港成本、保險及運費】卽由入口船隻、飛機或車輛 將貨物運到之成本,包括運費、保險費、佣金及一切其他成本、費用以及 出售及將貨物運抵本地入口商之開支,亦即貨物在出口國邊境之離岸價, 加上貨物運抵香港之運費及保險費。

(i)貨物必須詳細描述。

(J〕「國家編號 」,「商品項目編號」及「數量單位」必須按照目前香港入口 及出貨物分類我所說明者填寫。

(K)重量通常必須爲淨重,貨物藏去容器及包裝後之重暈。

〔L) 提貨單編號」、「 A W B No. 」、「包裹數量」及「裝結標記與編

擬詢問有關貿易計數字及報關事項熱,病油香港德輔道中 號喀德商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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