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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90后年轻 第三十二回 居住須知

戰後樓宇收囘獲償

戰前住宅准許加租

因公共發展需要,而收回戰後的樓宇時,住宅樓宇住客可獲得每方呎十七至廿二元的補償,商業樓宇則爲四至四 十四元的賠償。在政府對戰前舊樓評估餉租值提高時,修訂業主與住客條例,准許戰前住宅和商店加租。

賠償是象徵式

受影响樓宇的住戶,不論租住或自置物業,倘符合房 壓署規定資格,可獲另行提供住所。

因公共發展需要而被收回的戰後樓宇,住客可獲得的 賠償,由政府無定,已有先例。

受影响樓宇供作居住部份,賠償額爲每方呎由十七元 至二十二元,視乎樓宇的年份及座落地點而定。 有關賠償數額,以租務調查處對戰前舊樓宇定出的賠 催作爲參照。

此外,樓宇内的厨房廁所、露台及儲物室等,如由有 關住客所獨自佔用,亦可獲得賠償,但賠償額則此供作居 住的部份較低,

至於商業樓宇内供作營業的部份,賠償額定爲每方呎 三十四至四十元,但閣樓、廁所及儲物室所得的賠償較低

賠償計劃,由一九七六年六月十日起實施,賠償歎額 分兩次付出,受影响住戶及商戶在簽署遷出樓宇的同意書 後,即可領取賠償歎額百分之五十,除歎將於遷出後發給

計算賠償工作,需要相當時日,因爲有些樓宇單位, 操得睬償者,包括有二房東、三房客在內,必須經過審慎 調查後,才後作出决定。

+住客對賠償數額不滿,有權提出增加賠償,如不獲 接納,得交由土地審裁處加以仲裁,但他們亦必須在收回 樓宇限期屆滿時遷出,在經過仲裁之後,倘土地審裁處裁 定申請人應得較高賠償,則相差數額,將由政府予以補足

這項實施的賠償計劃,並不適用於臨時的天台建築物 ,有關居民則由政府另作安排。

加租也加差餉

一九七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第二號) 法案,該法案係將建議准許戰前樓宇之業主,將原來批准 之租金額提高。

擬議之增加額,將與一九七五年所批准者相似,平均 來說,一幢樓的高層住宅單位!每層的月租將增加二十 八元,地下商店將加七十八元。佔用一層樓宇部份地方的 三房客,其支出數額,則遠比上述爲少。

業主或二房東如欲加租,事前必須用適當的表格,向 其住客或三房客發出一個月通知。

(第八篇)

二四

該法例公佈之條例爲凡屬戰前住宅樓宇,其加租率爲 標準租金百分之一〇五,如屬商業樓宇,則爲標準租金加 百分之二五 。 此外,本法例第二條修訂原大條例第十條 以便將住客樓宇之加租率提高至百分之一五五,而商業 樓宇則提高至百分之三五〇。

政府放寬戰前樓宇加租率,其目的主要在於配合其重 估差餉政策。

此項法例修訂,只是給予戰前樓宇業主一點利益,以 平衡當局對該等樓宇之大幅度增高應課差餉租值。

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最近發出之七七年應課差餉租值 通知書顯示:在此次重估差餉額中,最受影响的是戰前樓 宇,新差餉租值較舊者,一般提高四、五倍。

業主與住客修訂法案給予該業主的利益,與他們日後 將要負担的差餉額來比較,實在是小巫見大巫。

目前一般戰前樓宇之差餉,是由業主負担者,當局 大幅增收差餉,而業主不能增加租金收益,實在說不過去

事實上,根據本港法例,戰前樓宇不能像戰後樓宇一 樣,可以每兩年加租一次。而該等樓宇要加租,只在下列 兩種情況下進行。

一、樓宇相當殘舊,需要花費大事修費用,而該筆 費用超過全年租金總額某一百分率者,始有權向當局申請 加租。

二、差餉增加。

當局放寬該等樓宇業主加租率及大幅度提高應課差餉 租值,其中一個目的,在於把目前過份偏低的戰前樓宇租 值,盡量提到接近一般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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