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9 — Page 633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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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者年馁 第三十二回

餉估價總值幾乎一半,在所有私人住宅樓宇中,小型樓 宇單位逾九成,而這些小型單位有百分之七十七,在四月 時的應課差餉租做不逾五千元。

過去十年來重估應課差餉租值的情形,由於先幾年的 經濟不佳,一九六七至六八年重估工作的結果是「應課差 餉租値」一致下降,而在一九六九至七〇年重估時,有幾 乎百分之六十的差飾估價再下跌,差不多回復到一九六〇 年代初期的水準,一九六九至七〇年的估價,一直沿用了 四年未有重估,而就在這個時期,市面租金普遍上漲,以 致政府不得不重拖戰後樓宇租金管制措施,以保障寶大注 戶,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工作因此太忙,而另一次重估工作 ,應在一九七二年再舉行。

當一九七二年初,發出重估表格時,市面租金雖有上 場趨勢,但還未普溫明顯,因此當年根據填報到來資料所 作的「應課差餉租值已是十分保守的。無人可以否認,目 前市面的藍金校七〇年代初期已有增加,因此七六年重估 工作的結構,「應課差餉租値一會普遍增加,這是意料中 的事

估價太高可提上訴

居住須知

課差餉租值大致偏低。現在,戰前樓宇差飾亦可出住戶負 担,所以七六年重估,舊樓應繳差餉租值,已不再顧及性 金受管制這點,若干舊樓的愛劉估價額大增,道理就在這

目前,全港舊樓大約是五千幢,其中頗多因爲由業主

土地批期長短有別

(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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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或租約規定包差餉等理由,一向都繳足差餉。

即使繳納差餉的人士,收到政府重新估價通知,其「 應課差餉租值」增加,這還不是最後的決定,如果有不同 意見,可以向差餉估價署署長提出反對,如果還不滿意, 進一步,可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用途性質地契註明

一般土地的批期,在宮契内都有詳細的寫明,最長九九九年,最短的七十五年期。土地批期,不是賣機時起計,而 是在土地批出時算起,而土地的性質,也有詳細的規定,商業、住宅、工業反其他用途,由田土廳規定,如不明白,可 到田土廳查詢。

土地批期有長短

資機時,人們總要問有多少年期?所謂年期,就是推 樓宇所在地段的批期,因爲批期長短,牽涉到是否需補地 價或地稅的問題,它决定樓宇的價錢和前途的問題,原來 港府拍土地,有的批期九九九年期,有的是七十五年期 ,有的七十五年期後可續二十四年,有的是七十五年期後 不得緻期,倘若土地批期是九九九年期的,則可免補地價 的慎慮,若批期是七十五年期後可續七十五年期或二十四 年期的,則在第一個七十五年期到期後,業主就得補地價 ,按政府現行補地價的辦法,是祈差餉估價額每年加收百 分之二。批期七十五年期後,不可續期的土地,期滿後, 港府就要重估地價,而重估地價,足以當時當地的土地市 值作爲重估的標準,換言之,港府要將該土地再度拍資 一次。若買這類樓行,屆時業土就要多付一筆地價,若付 !起這筆費用,而交無時限,政府要泡、樂 外。舊樓的估增,向來都有融及受管制的租金額,因此唯一 主也只有無條件交。

有一點她得一提的是,差前估價旣是假定某樓宇交吉 出朝時可得的租金,因此樓宇的租金是不是受管制,並非 要考慮的因素,有些人認爲這樣做不大公道,但是如果想 深一層,是應該這樣才屬公平和正確,正如上述,差餉是 因物業佔用人繳納的一種課稅,用以支付各種地方性服務

•社戶朗然在租金方面得到保障,只須繳納較市値爲低的 租金,也要未受保障的住戶幸運,如果因爲有了這種保障 ,而減低其差鎭負担,實是不公平的。

至於戰前樓宇,這最近之前,由於法例規定,業主不

土地的批期,往往不是從樓宇興建時起計算,可能早 數十年前已批出,所以雖是七十五年的批期,也可能只有 三數十年的批期。例如界限街以北的土地,一般所謂新九 龍地區,批期是七十五年,可續二十四年,早在一八九八 年七月批出,至一九七三年六月底止,剛好七十五年期滿 ,從一九七三年起,再續二十四年,至一九九七年爲止, 所以稱九龍地區;從現在起計,只有十九年期而已。

土地用途有規定

賣樓時,除要注意土地批期外,還要注意樓宇的作用 性質,即是港府批出土地時規定的用途,如規定工業用途 商業用途,興建住宅,或規定其他用途,如興建教堂、 學校等,一般而言,地產商必定會按官契所規定的用途而 建築的,但也不排除有與官契規定出入的情況出現。如早 幾年就碰過這麼一個實例,有人在九龍某區講一科二手住 官樓,後來經查出,發現自契中規定該地段的用途是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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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 發生,就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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