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9 — Page 322

華僑年鑑 All

(乙 運用紀律權力强迫該員退休。

1979

法規補遺

一九七八年司法訴訟程序

( 烈風警告期間押後審訊 )(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修訂司法訴訟程序(烈風警告期間押後審訊)條例,以便 (甲) 將原有條例之假設更正,因事實上天文台不再懸掛任何可見之熱帶氣旋警 告訊號;及

〔乙)採用正確之專門術語,以形容烈風警告訊號。

因此,法案第三條規定,烈風警告期間係指天文台台長在天文台宜作適當之烈風 警告訊號開始生效起至撤銷該號之一段期間,而非指天文台懸掛訊號之期間。 本法案對經費或人手方面,並無影響。(摘要)

一九七八年長俸(修訂)法案

本法案第二條撤銷及至訂長俸條例第七條。重訂時所作之修訂,乃將總督發給長 族,恩俸及其他津貼之權力擴大,使能運用於公務員遭上職務

:

法規新編

〔3根據殖民地規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終仁該員職愁·或

102 看近年馁 第三十二回

本法案對經費或人手方面,並無影響。

一九七八年消防事務(裝置及設備)

(修訂)規例

本規例第三條修訂原有規例,以便對消防裝置或設備之檢驗加以規定。 註冊承辦商根據原有規例第九條所發關於消防裝置或設備之安裝、保養、修理或 檢驗之證明書,如屬偽造或導人誤解者,則無論該承辦商是否知悉該證明書係偽造 或導人誤解,均屬違法,惟該承辦商如能證明已盡一切努力防止該違例事項發生,則 曬例外。此外,根據規例第四條之規定,如獲授權簽署證明書人士簽發偽造或導人誤 解之證明書,亦屬違法。

一九七八年消防事務(裝置承辦商)

(修訂)規例

本規例修訂原有規例,以便解决自原有規例生效以來若干應用上發生之間題。 新規例第三條規定:申請註冊之人士,如欲申請獲得成功,則須在呈交申請表時

列出其擁有之設備,其工塲之地址與及依照消防事務(八裝置及設備)規例將獲授權簽 署證書之人士之簽字版本。如其有賴僱員之資歷申請註冊,則須指出該僱員是否經被 另一承辦商僱用,而治防事務處處長用以决定申請人是否適合成爲註冊承辦商之方法 亦較詳盡列出。新悅例第三A條指定可獲授權簽署證書之人士。

说例題五條計,成爲辦指應,汤啊種市場收,而該規例第五條之修訂,將 可便三種原創免卡分別戰錄不同之全部以依照新規例窠上接,全賴爆發之 (第三篇)

二三

法案第三條使現有之長俸、恩棒或其他津貼具有法律效力,一如在該等長俸、恩 俸或津貼批准發給時,新訂第七條經已生效。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