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運用紀律權力强迫該員退休。
1979
法規補遺
一九七八年司法訴訟程序
( 烈風警告期間押後審訊 )(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修訂司法訴訟程序(烈風警告期間押後審訊)條例,以便 (甲) 將原有條例之假設更正,因事實上天文台不再懸掛任何可見之熱帶氣旋警 告訊號;及
〔乙)採用正確之專門術語,以形容烈風警告訊號。
因此,法案第三條規定,烈風警告期間係指天文台台長在天文台宜作適當之烈風 警告訊號開始生效起至撤銷該號之一段期間,而非指天文台懸掛訊號之期間。 本法案對經費或人手方面,並無影響。(摘要)
一九七八年長俸(修訂)法案
本法案第二條撤銷及至訂長俸條例第七條。重訂時所作之修訂,乃將總督發給長 族,恩俸及其他津貼之權力擴大,使能運用於公務員遭上職務
:
法規新編
〔3根據殖民地規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終仁該員職愁·或
102 看近年馁 第三十二回
本法案對經費或人手方面,並無影響。
一九七八年消防事務(裝置及設備)
(修訂)規例
本規例第三條修訂原有規例,以便對消防裝置或設備之檢驗加以規定。 註冊承辦商根據原有規例第九條所發關於消防裝置或設備之安裝、保養、修理或 檢驗之證明書,如屬偽造或導人誤解者,則無論該承辦商是否知悉該證明書係偽造 或導人誤解,均屬違法,惟該承辦商如能證明已盡一切努力防止該違例事項發生,則 曬例外。此外,根據規例第四條之規定,如獲授權簽署證明書人士簽發偽造或導人誤 解之證明書,亦屬違法。
一九七八年消防事務(裝置承辦商)
(修訂)規例
本規例修訂原有規例,以便解决自原有規例生效以來若干應用上發生之間題。 新規例第三條規定:申請註冊之人士,如欲申請獲得成功,則須在呈交申請表時
列出其擁有之設備,其工塲之地址與及依照消防事務(八裝置及設備)規例將獲授權簽 署證書之人士之簽字版本。如其有賴僱員之資歷申請註冊,則須指出該僱員是否經被 另一承辦商僱用,而治防事務處處長用以决定申請人是否適合成爲註冊承辦商之方法 亦較詳盡列出。新悅例第三A條指定可獲授權簽署證書之人士。
说例題五條計,成爲辦指應,汤啊種市場收,而該規例第五條之修訂,將 可便三種原創免卡分別戰錄不同之全部以依照新規例窠上接,全賴爆發之 (第三篇)
二三
法案第三條使現有之長俸、恩棒或其他津貼具有法律效力,一如在該等長俸、恩 俸或津貼批准發給時,新訂第七條經已生效。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