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1979
保險所付出之保險費,及根據新訂第三十二D崙以捐稅方式向僱主收取之款項。政府 亦將提供欸項,以供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之用。該基金將由總督所委任之肺痍埃沉 着病賠償基金委員會管理。該委員會將爲一法團,並屢永久性之賡續組織。
新訂第三十二C條規定:凡根據强制投購保險條文接受保險之保險公司,須將其 收取之保險費付與該委員會。保險公司將可獲得管理費,管理費數額,由該委員會根 據規例釐訂,並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如保險公司將保險費付與該委員會,則該公 可接受保險所須履行之責任,將由該委員會承担。
新訂第三十二D條規定向僱主徵收捐稅而由該委員會收取。該項捐稅之目的,在 使政府可向僱主收回强制勞工保險辦法未施行前根據法案第六條内之新訂第三十三D 條付與患染肺塵埃沉着病而致永久性殘廢或死亡之工人之賠償費。此等賠償費將由政 府向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收回。捐稅數額,每年由該委員會釐訂,由財政司批准, 並將於規定繳交日期向從事指定行業、工業或製作過程之僱主徵愛,
法案第六條在原有條例加入四條新訂條款。新訂第三十三A硬性規定所有受 從事指定行業、工業或製作過程之工人進行體格檢驗,費用由僱主負担。首次檢驗後 以後仍須定期檢驗,僱主及僱員雙方,均受該條規定約束。
醫務衛生處處長將根據新訂第三十三B條委任職業病檢驗委員會。該條並列載 委員會之職責。該委員會之職責,除處理有關職業病一般事項外,並決定及評估肺塵 埃沉着病所引致之永久性殘廢程度。第三十三B條第(三)歎規定:檢驗委員會在决 定及估計工人現時之永久性殘廢程度時,須同時决定及估計該工人日後可能遭受肺塵 埃沉着病所引致之更深永久性殘廢程度。上述更深殘廢程度,不得超過現時估計之殘 廢程度百分之五十。如兩項估計殘廢程度合併達到百分之一百或以上,則付給完全殘 廢應得之賠償。
新訂第三十三C條規定對根據第三十三B條所估計之永久性殘廢付給償。此項 賠償付給後,有關工人或其家鯤將不得因肺塵埃沉著病引致該工人進一步永久性殘廢 或死亡而再要求賠償。
新訂第三十三D條規定:如工人在本條開始實施之日期(此日期餃强制投購保險 條文開始實施之日期爲早)已受僱於任何指定行業、工業或製作過程,而其殘廢程度 係經由新訂第三十三A條第(三)歎所規定之體格檢驗斷定者,則由政府付給賠償。 所付欸額,由政府根據法案第四條内之新訂第三十二D條收间。
法案第七至第十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部(關於强制投保險者。)。該第四部 係在一九六九年制书,但從未付老實施。本法案制訂後,該部將開始實施,規定籀影
年輕 第三十二回
法規新編
按照本條例所規定或不受本條例影响之賠償責任之全額强制投購保險,以便對其受僱 於任何指定行業、工業或製作過程以致患染肺塵埃沉着病而永久殘廢或死亡之工人給 予賠償。法案第七及第十條所作之修訂,係將該强制投購保險之規定實施。法案第十 條內之新訂第(1B)欸载有豁免强制投購保險之規定。法案第七條對原有條例第三 十八條第(二)所作之修訂,规定該等強制投購保險條文對政府適用。
法案第八條所作之修訂及法案第九條內之新訂第三十九A條規定:凡在香港經營 意外保險業務之保險公司,如遇僱主要求,須接受該僱主投購强制投購保險條文所規 定之保險,保險費由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委員會釐訂,並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 法案第十一及十二條對原有條例第四十三及四十四條作相應引起之修訂,以便將 保險公司根據該等條款所有權利及責任轉移至肺埃沉着病賠償基金委員會。藝根據 新訂第三十二A條,已投購保險之僱主所須付出之賠償,將由該委員會所管理之肺塵 埃沉着病賠償基金支付,而根據新訂第三十二C條第(四)歎,該委員會將承担該等 保險公司接受保險所須履行之責任。
法案第十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九條,以便將實施本法案條文所需之制訂規例 權力擴大。
法案第十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附表,以便將肺塵埃沉着病列入職業病名單内。 (EX)
農業類
一九七八年農產品(統營)(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修訂產品(統營)條例,以便規定設立及經營一項獎學 基金,用作教育及訓練受僱於農学及農產品經營行業之人員,其親屬及张就被義之人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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