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7 — Page 64

華僑年鑑 All

Pop

香港目前小販政策

本港小販政策應具有伸縮性以適應環境的需要,以目 前情形而論,本港小販政策可分成下列各項加以闡釋。 一、如環境許可時,逐步減少小販之人

(甲)本局不再發出新小販牌照,惟遇有特殊情形而 須照顧申請人之福利者,則屬例外。截至去年九月底,市 區內之有效小販牌照,總數爲三萬三千〇六十一個,而非 持牌小販則估計約達一萬一千四百人。

(乙)審慎調查及考慮繼承小販牌照之申請,只有符 合或有可能符合規定之條件者,始准予承繼

(丙)+發現持牌人並無-

分或合法之理由而不親自 在其檔位營業時,則吊銷其牌照。

(丁)一旦有足够人手在場執行任務時,便進行靈活 無牌小販,尤其是售賣熟食或供人食用之食品者。

(戊)經常檢討小販牌照費;最近一次增加牌費乃於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實行。

(己)保持「每家一牌照』之政策。

二、尋求適當塲地,開設小販市場,將 街上小販遷入市塲及街市內。

(甲)現正興建更多小販市場及街市,以容納符合條 件遷入而自前在街上營業之小販。

(乙)除目前正在施工或已列入長期計劃內之小販市 傷及街市外,局方並經由市政事務署方面繼續促請當局加 撥土地,以開設小販中心或公衆街市。

(丙)局方現正加强管理,以防在街外營業之小販改 在街上販賣。此項加强措施包括在小販市場內裝設頂蓋、 渠道、提供水電等較佳設備,以改善市場之現況。同時在 管理人手足够時,則對小販市場及街市周圍之非法小販嚴

§ 寿夭年馁 第三十四

加管制。

輛通過;

-

三、只准小販於指定之地區內營業,以 免影响公衆利益。

(甲)雖然小販試驗計劃經已結束,但本局决定繼續 予以執行,保留現有之認可小販營業區,因本局認爲此等 營業區有繼續存在之必要。然在認可區內之小數目,因 香港之經濟情形已日趨好轉,故有顯著之低降,如前年十 月間有三八八三名小販,至去年七月則只有二六零零人而

C

(乙)至於與認可小販營業區相對之認可小販營業地 點,則不時加以指定及公佈,以安置因公共或私人發展工 程而臨時或永遠被遷徙之固定檔位持牌小販,但在公佈前 ,當局對於有關地點是否宜作此項用途問題,通常徵詢警 務處及工務司署之意見。

(丙)由警方及市政事務署聯合進行掃蕩,嚴厲制 認可小販營業區,以期保持下述情况:

九區內留空十五呎閎之車路,以客商業及救急車

(2)確保區內在規定營業時間外並無流動小販,以 免彼等在區內生根長駐;

時賢評論

生先烈鴻胡

市政局副主席胡鴻烈

〔3 )在區內進行清潔工作,以保障公衆健康及保持 環境衛生。

四、適度管制小販,使其所引致之滋擾 減至最少,並只限其作小規模之營業。 (甲)市政事務署人員遇有小販非法擴-

檔位時,即 予制止。

(乙)如小販有阻街或其他妨碍他人行爲,即不時予 以檢控。 (丙)目前持牌報紙檔之面積已由四呎乘十一时增至 六呎乘十八吋。此等攤檔通常設於行人熙來攘往之地方, 故本局已决定不接納再加擴-

之要求,以履行責任,保障 行人之利益。

〔丁)本局現正發牌與官地上之靠滴檔小販,以便使 管理此類小販之辦法更臻完善。然而,彼等必須係設置經 署方調查登記並符合發牌條件之攤檔,方獲發牌。

五、給予現有之小販合法地位。

領有牌照之流動小販,如已自設檔位,或在固定地點 營業而非到處走實者,將於其遷往離開街道之檔位或檔位 重編時,提高地位,俾能經營固定檔位。凡於一九七〇 年經警方調查登記之小販,均具有此項權利

六、視小販行業爲一門生意,但不使其 完全與社會福利脫節。

(甲)本局對社會福利署舉薦之人士仍繼續發給小販 牌照。但自從設立公共援助計劃以來,由社會福利署交來 辦理之個案,已逐漸減少。

(乙)遇有本來親自經營之持牌人去世,其妻子或丈 夫如能親自經營其業務,現可承繼其牌照。

七、了解於經濟不景時,販賣可免失業;而在經濟復 甦時,常務委員會將探取適當步驟以減少街頭買賣。由此 觀之,以上政策之實行辦法,常務委員會可斟酌情形予以 修改。

:

.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