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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未能在貨物輸入或撤出十四日內報關者,須按以下附表辦法計算應繳罰歎:

報關時應繳納之罰歎

每張報關表所 列之貨物總値

韓出貨物後 一個月又十四天内

帶出貨物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内

輸出貨物後 兩個月又十四天後

不超過二萬元

十元

二十元

一百元

超過二萬元

二十元

四十元 :

1百元

(甲)未能遞交必需報關之表格者;及

(乙)故意虛報或大意填錯任何實質細節者。

上述人士或商號,有遭受提控之虞。

下列貨品毋須報關;

(A)轉運貨物;

(B)過境貨物;

(C)由本港政府或軍方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D)船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載自用品之船隻所使用或船上消耗之煤箱燃料;

(E)機上之自用品,包括運載自用品之飛機所使用或機上消耗之汽油燃料; (F)私人行李,但不包括摩托車;

(G)價四千元以下郵件;

(H)其他物品:

1977

(一)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爲宣傳用物品,且屬免費供應者;

(二)純粹包括已經清楚註明爲產品之樣本,且經工商署署長認爲該物品 僅爲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二A)純粹包括產品之樣本,其價值不超過五百元;且經工商署署長認 「爲該物品僅爲宣傳有關產品而免費分發之樣本:

(三)工商署署長認爲輸入只作展覽之用,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出,而不 會在香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之物品;

(四)工商署署長認爲輸出只作展覽之用 並於展覽完畢後再輸人之物

品;

(五)按上文(四)所述輸出展覽完畢後再輸入之物品:

(六)領有A TIA CAR N E T 並遵照其規定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97 看近年饉 第三十回

商旅指導

貨物報關

(I)本港註冊或顉牌之旒槍直接從魚產地運到本港之鹹水魚及其他海產食品:

(J)私人禮物而受禮人毋須付款者:

(K)舊空運貨箱:

(一)經常出口或入口,及

(二)只供載運貨物出入口用者。

(L)提供國際性航空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空運機構所輸入 或輸出之飛機各部份或零件。惟該等部份或零件,必須-

作並實際上用於 以下用途:

〔]〕修理或保養上述機構自覺或租用之飛機,並用以服務於任何國際航 淺者;或

(二)爲同樣用途與別間同類性質空運機構以不牟利方式交換他項飛機部 份或零件

(三)提供國際性海空貨運服務,而主要辦事處設於香港以外地區之運輸 機構所輸入之任何物品。惟該等物品必須-

作並實際上用於下述用

途:修理及保養由該機構管理之運貨箱,而此類貨箱係用於國際性 海空貨運服務者。

價值達四千元或以上之郵包,必須有入口或出口與轉口報關表。至於價值低於四 千元之郵包,入口商或出口商應往上文第(五)段開列地點索取 C & I 表格第2 5 4 歎,與交每月申報表。

填寫報關表應注意事項:

(A)入口報關表格及出口與轉口報關表格必須填寫一式三份,惟僅須將原本及 副本遞交工商署,第三副本可予保留,以作紀錄。

(B)「來源國家」卽生產或製造貨物之國家。

(C)香港之「輸出品」(即香港來源者)爲香港之天然產品,或在香港進行製 造程序,將基本製造原料之形狀、性質、方式或效用永久改變後而製成之 產品。稀釋、包裝、裝瓶、乾製、裝配、分類及裝飾等過程,並不能將貨 物賦予香港來源。

(D)「轉口貨品」(非香港來源者爲業經輸入香港之產品(此項入口貨品 必須填交入口報關表),而並未在香港進行製造程序,將產品之形狀、性 質、方式或效用永久改變而轉口者。

(E)一目的地一郎貨物由香港寄銷抵達之最後一個國家,而中途並無在任何國 家進行任何商業買賣。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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