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任何人士如在任何課稅年度内應繳納稅歎,該人士必須在該年度課稅基期終止後 之四個月以前,用書面通知稅務局長,經已被通知與報該年度報稅表之人士則屬例外
任何人士於停止從事行業,專業或商業,或停止担任任何應課薪俸稅之職位,或 職業時,或不再擁有任何應繳個人入息稅之入息來源時,該人士必須在此等情形發生 之一個月內,用書面通知稅務局長。
任何應繳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稅之人士,如將離港超出一個月之期間時 黻人士必須在離港日期之最少一個月前,用書面通知稅務局長,如因業務或職務上關 係必須經常離港,則本段規定並不適用。
任何應繳薪俸稅,利得稅或個人入息稅之人士,在更改地址時,必須在一個月內 將詳情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長。
物業稅
物業稅是根據本港物業差餉估價額之淨額計算徼收,但位於新界而未經估價之物 業或由業主完全用作居住用之物業則不在此課徵範圍内。該稅之計算辦法按照差餉估 價額,減去百分之二十爲修理及保養費後,再按「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五(如物業係 戰前舊樓而受租務法例限制,則計算辦法不同)計稅。該項稅單是發給繳納差餉之人 士,但物業稅則應由業主或承租者繳納。
如納稅人應繳物業稅之物業收入已包括在其利得稅之溢利内,或物業由業主自用 作商業用途時,則已繳付之物業稅可從已評定之利得稅内扣除。在本港經營行業、專 業或商業之有限公司則豁免可從其利得稅內抵消之物業稅。(有關物業稅詳情請參閱 第六頁「物業稅述要」,當有詳細的解釋。)
利息税
利息稅基本上爲一種直接從入息扣除稅歎之制度,所有在本港自債券、物業按揭 抵押借據、存歎、借款、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之利息,概照標準稅率百分之十五 課稅。支付利息人須代政府扣除利息稅繳交稅務局。如稅務局無法向付利息人收得稅 歎,則可依照稅例之條文規定向利息收取人作一項直接評稅。下列各項利息,免徵利 息稅:
i
二日起),及公用事業所付或應付而不出三厘半之年底(由一九七五年 三月一日起)。
(二)支付給支持牌銀行,在本港經營行業或商業之有限公司或政府之利息。 (三)稅務局發出之稅券所產生之利息。
在本港支付之年金,每年付歎中所包含之利息成份,須繳利息稅。年金之本銀與 利息可根據稅例内訂明之簡明表分攤。
個人入息課稅
任何本港之永久或暫時居民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求減輕對其溢利或入息須全 部按百份之十五稅率計稅之負担。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之人士須將其應課上文所述各說 項之本港入息總額與報。個人入息課稅除可獲與薪俸稅相同之免稅額外,更可扣除在 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以後之營業虧損,使其入息到達可按薪俸稅稅率繳稅之水平。惟 應繳之稅欸將不超過其入息總額在減去營業虧損及慈善捐歎後按照標準稅率計算之稅 如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算納稅人在香港之溢利或入息所應繳之稅少於以標準 稅率計算者,則選擇此課稅辦法可減低納稅額。倘納稅人已呈報之溢利或入息已按照 標準稅率計算繳稅,則已繳之稅款可與按照個人入息評稅辦法計算之稅歎互相抵銷。 用於此等條文內之「暫時居民」一詞其定義爲任何在該課稅年度内在香港居留期 閻合共一百八十日以上,或於連續兩課稅年度内(其中之一爲申請之課稅年度)在港 居留超過三百日之居民。(詳情請閲參第七頁利得稅的填報一文)
慈善捐欸
由一九七一——七二課稅年度起,任何須薪俸稅,利得稅或申請個人入息課稅 之人士,可從其應評稅入息、溢利或用以計算個人入息稅總額内,扣除捐與指定之慈 善機構或信託機構之慈善捐欺總數(不得少過港幣一百元),但扣除數目不得超過其 應評稅入息或溢利之百分之十
其他徵稅
遺產稅
遺產稅係對死亡人士所選財產徵課之稅。本港遺產稅稅率选有變更。
一九七七年修改遺產稅稅率,其遺產最高稅率爲百分之十七,由三十萬至三百萬 元共分十三級計算。詳細情形列表於后:
(第九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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