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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六年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

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對業主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一及第二部內關於因改善樓宇面加租之 條文,作若干項修訂。本法案並將原有條例第二部之壽命,再延長三年。

二、現時原有條例第一〇條第(三)款規定:原有條例第一部適用之樓宇,如業 主會耗歎一千元或以上改善該等樓宇,以致其應課差餉租揸有所增加者,則租務法庭 可批准增加該等樓宇之租金。每年可增加之租額爲改善樓宇所耗欸項之百分之十二。 現本法案第二條修訂該一〇條第(三)欸,以便將該項改善樓宇之最低支銷額,由一 千元增至五千元,及將加租隨增至每年百分之二十。

三、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一條,以便規定:關於樓宇是否屬住宅性質, 不論有無爭論,任何有關人士均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發給樓宇主要用途證明 書。如屬對樓宇質無所爭論者,則須徵收費用,數額由財政司訂定,而申請人須指定 欲於何日查驗樓宇。

四、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二條第(四)歎,以便規定:凡因根據新訂第 五五甲條改善樓宇而增加之租額,將不招致第五二條第(四)所給予之保障。 .五、法案第五條在原有條例内加入新訂第五五甲款。該新條歎規定:如業主會耗 歎五千元或以上改善樓宇,則可每年將所耗欸項之百分之二十,加諸租金之内。爲達 加租目的,業主須向住客送達通知書,但住客有權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反對加租。 如所進行之樓宇改善係關於一個以上之產業單位者,則所耗款項須由各產業單位分攤 ,而各單位之租金,則可按該條規定予以提高。

六、法案第六條對原有條例第六二條作相應引起之修訂。

七、法案第七條在原有條例内加入新訂第六三甲,以便准許遭受業主根據第五 五甲條加租之住客,將所加數額轉嫁於其三房客。

八、法案第八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四乙條,以便對將於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屆滿之第二部之壽命,由該日起再延長三年。

1977

涛年輕 第三十回

法規新編

H

勞工類

一九七六年學徒規例(註釋)

本規例定爲執行一九七六年學徒條例而應予規定之事項。

指定行業之學徒學習期,起碼爲三年,至於實隨之學習期,則須在學徒合約中列 明。在若干情形下,處長可將三年之起碼學習期縮短。

本規例並將必須包括於每一指定行業學徒合約内之條件列明。

指定行業之每一學徒,均須經過不少於三個月或不超過六個月之試用期。於試用 期內,學徒合約任何一方之當事人,均可給予七日通知或以付歎代書通知而終止合約

每一指定行業之學徒,於開始受僱時,均須接受體格檢驗,檢驗費用則須由僱主

本規例對登記學徒之高僱傭锺點(包括逾時僱傭),有所規定。對於此項最高 僱傭鐘點之限度,處長有權將之延長。

處長須備有登記冊,以記錄登記學徒合約之全部詳情。任何人士,均可免費查問 該登記冊。

毎一僱用登記學徒之僱主,均須備有關於其學徒之記錄,並須向處長呈交定期報

一九七六年 勞資審裁處(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根據經驗而對勞資審裁處條例作輕微之修改。

二、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二條,以便勞資審裁處經歷司於聲請案決斷後 將裁决或命令書送達聲請案之各當事人。

(第三篇)

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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