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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出入境手續摘要

爲便利一般商旅參考起,茲將將有關香港最新入境手續領取回港證辦法,及其他 各地領證入境及簽證手續,摘要分錄如下:

根據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五日本港施行入境法例規定:凡持有香港或澳門身份證者 ,該身份證由發證之日期起計不足六個月者,香港移民局將不承認其爲港、澳兩地 的眞實居民,不得進入本港。凡本港居民往中國大陸而欲重返本港者,必須事前傾 得香港移民局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出之回港證,否則將不能再返港。又由一九五八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本港居民往澳門而重返本港者,亦需持有同港證,否則亦不得進入本 #

華籍居民居留

曾經在港連續居留七年的華人,有權在港居留及有權隨時由外地回港。上列爲一 九七一年人民入境法案所列「華籍居民」之一項,該法案於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在 立法局已獲修正及通過。有關提出及通過的修正案,所稱「華籍居民」,係指全部或 部份有中國人血統,而且會在任何時間,通常居港已連續七年之久者。所謂「通常居 習」本港的時間,包括偶然短期離港旅行的時間在内,但不包括在港服刑期間,或非 法在港居留的時間。

依照修訂法案,「華籍居民」依法有權隨時進入香港及居留,而且祇有三種情形 下始會被令出境。(一)有嚴重罪案被法庭建議驅逐出境;(二)被法庭建議遞解出 境;(三)或危害本港内部安全等,始由港會同行政局遞解令下出境。

這些修訂案,除關於身份分頓者外,其他的是關於移民事務行政及管制措施的。 經過修訂之後,受法案所管轄的人士是分爲:(一)香港人,(二)華籍居民,三 ) 居住本港的英國人,(四)英國人, (五)外僑, (六) 非在香港出生及並非爲英 國本土或殖民地人士的英籍人等類。

「香港人」是指在香港出生或歸化人士及其妻兒,他們可隨意進出香港,且不受 遞解出境。

「在香港居住的英國人」一類,則指通常在香港已居住七年的英國人,他們亦像 「香港人」一樣權利,但如果爲了内部安全理由,港督會同行政局亦有權將之驅逐出 境的情形,與「華籍居民」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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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港證收費

本港移民局所簽發之旅行證件有回港證,護照及身份證明書等,該局所處理之旅 行證件,其有效期限及新收費率如下:

來往香港與澳門及中國大陸所使用之不限次數回港證,收費十元,有效期五年 期瀾轉換新證之收費亦改爲十元,有效期限五年。

使用一次之回港證,收費二元,有效期六個月。

香港出生而有出生證書之英籍人,以及經已歸化之英籍人,皆可領取英國護照 但英國護照之有效期限及收費率亦已修改。

超過十六歲之人士,將來可領取十年期之護照。只有十六歲以下者始仍舊發給五 年期護照,期滿可再申請延長五年。

十年期護照之收費爲六十元,五年期護照之收費爲四十元,將五年期之護照轉換 新五年期護照之收費,將爲二十元。

對於批文件,例如在護照上增加名字及延長入境簽證期間等,手續費五元。 不限次數之身份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DENTITY ),收費六十 元,有效期五年。

身份證明書收費

與回港證一樣,身份證明書期滿轉換新證之有效期爲五年,收費二十元。 使用一次之身份證明書之收費爲十五元。

若干其他有關出入境文件之收費亦有改變,其中包括根據英國國籍法所收取之歸 化英籍及註冊之費用。

一名外國人士歸化英籍之收費爲六百元。

香 港

人民入境務事處屬下各分處地址

爲便利各界人士起見 茲將人民入境事務處屬下之各分處及其辦公地點開列如、

銅鑼灣辦事處:香港銅鑼灣蘭芳道二十二號,

至於第五及第六兩類人士入境及居留,均受管制。

電話:五——四五六〇六五内棧二九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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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看近年锚 第二十九回

商旅指導 香港出入境手續摘要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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