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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26 看诺年馁 第二十九回
商旅指導
出入口闘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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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國家」,係貨物由香港輸出後,最後抵達之國家,而在中途未有任何商 業交易者。
祺供應載運貨物出入口用之退回空舊貨箱。 輸入或輸出每件價值四千元或以上之郵件,必須辦理報關手續,郵件每件價值在 四千元以下者,則須採用C. & I.254表格按月申報,該等表格可到下列地址索取: 香港干諾道中四十六號消防大厦地下,或 九龍旺角彌敦道六六四號七樓六一〇室。
填寫表格說明
入口報關表格,應填寫一套兩份,遞交時不用將正副本分開。出口、轉口報關表 格,填寫編號相同之一套四份,但須將正副本三份遞交工商業管理處。
第四份表格專爲外匯管制而設,輸出以下貨物者不須填寫:
輸往表列地區(卽英鎊區】之貨物,
輪往中國、台灣及澳門之貨物。
轍往自由市場貿易區(包括整個美洲)而來源是香港、中國、台灣或澳門等 等地之貨物。
遇有以上情形,第四份表格可以保留不用或撕毁,在其他情形下,第四份表格必 須交與填報於表格内之外匯授權銀行 以便有關銀行按照外匯管制規例證明收到貨
表列地區(卽英鎊區)與自由市場貿易地區名單及實施外匯管制之出口規例細則 可選到各獲授權之銀行或香港皇后大道中五號恆昌大廈四樓三〇四室外匯管制處索
出口、轉口報關表格上之「繳出外匯」一欄不須填寫,如屬下列貨物,則「收取 貨歎之銀行」一欄亦不須填寫:
轍往表列地區、中國、台灣及澳門之貨物。
輸往自由市場貿易地區而來源是香港、中國、台灣或澳門等地之貨物。
「來源國家」,係指貨物出產或製造之國家。
「香港出口貨物」,係香港之天然物產,或在香港經過加工製造,以致基本原料 之形狀、本質、式樣、或效用永久有所改變之產品。但如祇經擔淡,包裝,裝瓶,焙 或晒乾,裝配,挑揀,裝飾等之外來貨物,均不視爲香港來源之製品。
「轉口貨物」,係輸入香港後再出口之貨物(輸入時已辦理入口報關),而在港 期內未經加工製造,使原來之形狀、本質、式樣或效用永久有所改變者。
「輸出國家」,郎貨物向香港輸出之第一個國家 而在中途未有任何商業交易
「香港離岸價值」,係指海外入口商對貨物在付運地船上、飛機上或車上交貨時 之成本價值而言,卽貨物之出廠價值,加上出口包裝費用,本地運輸,裝載,文件費 用(包括領事簽證費),本地與海外代理人佣金,賣金利潤,及加上其他直至將貨物 裝載在船上、飛機上或車上爲止所需支付之一切費用(例如本地保險費用),不論該· 等費用是否獲得海外入口商付還者。換言之,「香港離岸價值」,應等於「目的地到 岸價值」減去貨物由本港運往目的地之運輸費用,及保險費用。而「目的地到岸價值 」,係指海外入口而對該貨物抵步時之成本價值而言,包括運輸,保險,代理費用及 貨物由付運地抵達目的地所需支付之一切費用。
「香港到岸價值」,係指本港入口商對貨物由船、飛機或車輸入本港抵步時之成 本價値而言,包括運輸,保險,代理費用,及貨物由付運地抵港時所需支付之一切費 用。換言之即「付運地離岸價值」〔付運地船上、飛機上或車上交貨價值),加貨物 由付運地抵港之運輸費用,及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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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編號 」、「貨物編號 」、「數量單位」,必須依照現行之「香港出入口貨 物分類目錄表」填報。
貨物重量必須爲淨重,即減去包裝之重量。
「 提單號數 」、「包裝件數 」、及「包裝符號」,必須依照船公司或航空公司臉 單與報。
報關從價稅收效處
有關貿易統計,與寫及遞交報關表格事宜,請向香港德輔道中一四一號國際大厦 六樓貿易統計處查詢,或致電話:
五——二三八六一八
五————四五五四一弍
五————四五五四八八 五———四五五二二零 五————四五八六五九 五————四五五二零零 五————四五五四二二
貿易統計資料
五——四五五二五五
艙單及報關事宜 貨物分類編號事宜 貨値審查 從値稅審查
五五五五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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