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5 — Page 481

華僑年鑑 All

香港税務稔項概畧

商旅指

此項稅務資料係提供讀者參攷之用,對稅例紙作廣泛之叙述,如欲獲知更多有關 稅例之資料可向稅務局查詢,所徵各類課稅如有改變,也以稅務局之公佈爲準,本文 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徵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在稅務條例內所徵收之稅項爲:

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利息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之人士,包括公司、合股商號或團體,其來自或 獨自本港之溢利,必須依照標準稅率(現時爲百分之十六點五)納稅。故對居住在本 港或非居住在本港之人士均一視同仁。實際上,一名居住在本港之人士可從海外地方 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說,一名非在本港居住之人士如在本港賺取溢利 ,則必須在本港納稅。至於營業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之問題,主要是 根據事實而决定。

以下爲被視作來自或獲自本港經營之行業、專業或商業所得之款項:

(甲)在本港放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影片或唱帶、或任何與此等影片或音帶有 關之錄音或憤告材料而獲得之款項。

5 年馁 第二十八回 商旅指導 香港稅務稅項概

(乙)在本港使用專利、設計、商標、糖、秘密眞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 之權利而收入之款項。

(丙) 因租出供在香港使用之動產或租出在香港使用動產之權利而收取之款項, 不論是租賃費用、租金或類似之歎項。

香港與英國或任何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之公約,但已在其他英聯邦地區繳稅之浴 利而亦須在本港課稅者,則稅務條例内是有條文予以減稅的(惟在此項規定内,「英 聯邦地區」並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者並無特別優待。

在利得稅項下,案是被視作和丈夫同屬一人論。

課稅基期

微稅基礎以一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爲根據,通常此等應評稅溢利是基於該課稅 年度之上一年度之溢利計算出來。但開業後之第一個課稅年度,其應評稅溢利是以開 業日至下一個三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之實際溢利計算。第二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則 是基於開業後最初十二個月內所得之溢利計算,納稅人有權要求第二及第三兩課稅年 度按照該兩年度内之實際溢利來評稅。

在停止營業時,最後一個課稅年度之評稅是根據最後一段營業期間內所獲得之浴 利計算。至於末尾對上一年之應評稅溢到,如該年度之實際溢利是超過原來所應評定 者〔卽按照上年度溢利計算者),則必須根據該年度之實際溢利重新計算。此項調整 ,使其中一年之溢利免除課稅,以彌補開業時多次連用一年之潘利作爲計算最初之兩 個或三個課稅年度溢利額之規定。

非居港人士及爲非居港人士服務之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所來自或獲自在本港由代理人經營之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之溢利·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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