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4 — Page 453

華僑年鑑 All

各地頒證入境及簽證手續,攜帶分錄如下: 二十五日起,本港居民往澳門而重返本港者,亦需持有回港證,否則亦不得進入本港 香港移民局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出之回港證,否則將不能再返港。又由一九五八年四月 的眞實居民-不得進入本港。凡本港居民往中國大陸而欲重返本港者,必須事前傾得 ,健該身份證由發證之日期起計不足六個月者,香港移民局將不承認其偽港、澳兩地 根據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五日本港施行入境法例規定:凡持有香港或澳門身份證者 爲便利一般商旅參考起,茲將將有關香港最新入境手續領取回港證辦法,及其他

香港出入境手續摘要

華籍居民居留法案

解出境。 「香港人」是指在香港出生成歸化人士及其妻兒,他們可隨意進出香港,且不受

至於第五及第六兩類人士入境及居溜,均受管制。

法在港居留的時間。 留」本港的時間,包括偶然短期離港旅行的時間在内,但不包括在港服刑期間,或非 部份有中國人血統,而且會在任何時間,通常居港已連續七年之久者。所謂「通常居 立法局已獲修正及通過。有關提出及通過的修正案,所稱「華籍居民」,係指全部或 九七一年人民入境法案所列「華籍居民」之一項,該法案於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三日在 會經在港連續居留七年的華人,有權在港居留及有權隨時由外地回港。上列爲一

境的情形,與「華籍居民」完全相同。 「香港人」一樣權利,但如果爲了内部安全理由,港督會同行政局亦有權將之丟遂出

國本土或殖民地人士的英籍人等類。 )居住本港的英國人,(四)英國人,(五)外僑,(六)非在香港出生及並非爲英 經過修訂之後,受法案所管轄的人士是分爲:(一)香港人,(二)華籍居民,(三 這些修訂案,除關於身份分類者外,其他的是關於移民事務行政及管制措施的。

「在香港居住的英國人」一類,則指通常在香港已居住七年的英國人,他們亦像

境:(三)或危害本港内部安全等,始由港會同行政局遞解令下出境。 下始會被令出境。(一)有嚴重罪案被法庭建議驅逐出境;(二)被法庭建躪邈解出 依照訂法案,「華籍居民」依法有權隨時進入香港及居留,而且服有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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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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