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契可以提早重訂
地租減收百分二十
大厦的業主,如獲一致同意,可以向政府提早重訂宮契;如個別申請,不徵收分契印花稅,但每一分 契則收手續費一千元;續契重估地租政策,經修訂後,普遍減低百分之二十,近五年續契者,亦照此例減低。
可提重早訂官契
爲方便多層大廈業主重訂官契,現在政府已採取 新措施,今後多大厦各業主,可在一致同意下·提早重 訂,如業主有困難,也可以個別重訂。
提早重訂官契辦法規定:任何官契,只有在全部業主 願意及能接納一切條件及簽署有關文字之情况下,亦獲准 予提早重訂,倘其中任何業主因離港(有授權他人為合法 代表者例外),或基於任何理由不願意聯同其他業主進行 提孚重訂,則不能提早重訂,但各業主均同意提早重訂, 則政府在重估地稅時,將一併考慮其原有官契批期剩餘部 份之價值,而酌量予以調整。
如各業主不擬提早重訂官契,迄官契期限屆滿始行重 訂,則可採取下列二種辦法辦理:
一、根據原有官契所賦予之法定選擇權進行重訂,各 業主必須個別去面地政測量處,表明其本人欲行使此項重 訂官契之權利,任何業主因不在港,或基於其他理由不 能正式行使此項法定選擇權或不願行使者,則此項法定選 擇權自當全部消失,而官契之重訂,惟有經由香港庫務司 立案法團辦理。
二、經由香港庫務司立案法團重訂,這辦法業主毋須 一同申請,而個別業主均可獲發給一份有關該官契之分契 新地稅則按照各業主所佔之份數及所享有之居住權益,
Dm 看近年任 第二十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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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個別予以評估。
關於分契之印花稅,本來係根據現時物業之價值而繳 納的,但現時政府因體諒大廈個別業主之困難,已决定不 予徵收,但每一分契,則收回手續費一千元。
大廈業主可聯同申請
香港大厦多由小業主合併而成,故不少大厦有百多名 小業主,在官契年期滿後,必須重新估定,根據原有官契 所賦予的法定選擇權或庫務司立案法團兩種辦法重估地價 近年來,地價每年均上漲,故提早重訂地稅實在有其好 處。
首先必須每一業主完全贊成,而業主一詞是指在田土 註冊處登記的業主,港府才能接受此項申請,因爲任何官 契在法律上必須是全部業主願意及接納一切條件及簽署法 律承認的契約,才能生放,如果有一個業主反對或不贊同 ,則無可能提早重訂,而離港往別處的業主可授權其代理 人負責,亦可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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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業主必須聯同申請,並在申請書內說明新官契應 直接發給業主。地政測量處將負責評計新地稅,並將其舊 有的官契批期剩餘部份的價值亦予以調整,並將釐定後必 須徼交的地稅額通知各層業主,攤分辦法由各小業主自行 協議解决,而各業主必須一致表明接納政府所提的條件。
居住須知
重新所定的官契的好處除地稅比較低外,新發的官契是會 所有業主的官契於一身(卽有多張官契會爲一張),而新 官契發出以後 • 繳付地稅均由所有業主或其中一業主代 表肩負,因地稅欸單只一張 代表的可向各業主收集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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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官契發出後,各業主可向田土註冊處申請根據地 稅及補價分攤將地稅分配適合。在此之前,各業主必須簽 署一張契約、協議書等送與田土廳審核,其本人所擁有的 物產與其所須繳付的地稅項是否合理,一經批准,各業 主可依其所擁有的物業而繳交地稅,此項評判是相當公允 的,而小業主的物業權益與法律責任與前無異。
續約地租減百分二十
有關重估地租的問題,各界社團和業主普遍提出反對 。因此輔政司羅樂民(現已離任)在立法局宣稱:政府考 慮各方面的意見後,已對可續期時重估地租政策提出兩項 修訂:
一、根據官契條文而估計的續約地租,普遍減低百分 之二十。
二、修訂的地租額,將由一九七三年起分五年遞增實
修訂辦法中的第一項,是等於將依照官契條文所重估 的地租額普遍減低百分之二十,首次繳付半年一次的地租 時實行,還辦法亦適用於仍待續約的官契,同時,這個辦 法的結果是:計算重估地租時所用的利率,由五釐減爲四
除減低續約地租的水平外,政府又决定續約地租,由 一九七三年起分五年逐漸遞增的方法收取,其辦法是凡在 一九七三年廳到期繳納的已減低的地租,政府紙照額收 半,然後按年增加百分之十,則業主要到一九七八年始 照修訂額十足繳交。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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