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4 — Page 198

華僑年鑑 All

第一(五)項繳付印花稅之旅行支票均可獲得若干寬免

法案第九條將原有條例第三〇條修訂,即1

(i)將第(一)歎改訂;以便規定合約單應如何簽訂,其所需之印花稅應如何 繳付以及有關之轉讓文件應如何批註;

(五)規定凡合約單均須在其有關交易達成後兩天內繳付印花稅;

(市)在第(八)欸内聲明其所指之交易係關於非居住於香港之人士所進行者; (")規定根據第(一一)欸獲授權之人士只批凡須按照新訂之附表第一八甲 (一)項繳付從價印花稅之轉讓文件以及;

(v)將第(「二)歎改訂,以便規定:凡不遵行新訂第(一)欺者均屬違法。 新訂第三七甲條規定:在根據附表第三七(一)項决定某份文件是否唯一或首要 或主要之抵押保證時,毋須顧及用以作爲同一筆款項之抵押保證之其他文件,惟該其 他文件須按照該第三七(一)項繳付印花稅者,則屬例外。

新訂第四七條第(五)欸規定:凡不依照第四七條第(四)歎之規定提供適當便 利,以便印花稅徵收官查閱帳簿等,均屬違法。

法案第一三條(乙)歎在附表第四三項內加插一項規定,以便凡授權領取社會 利署擴大公共援助計劃下公共援助金之授權書均免繳印花稅。

土地

一九七三年官契法案(摘要)

新九龍若干土地之官契以及新界(可續期宮契)條例所不適用之若干新界土地之 官契,將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滿期。該等官契之年期均爲七十五年,惟根據其所 戴之但書,則可於期滿後續期二十四年減去最後三天,而由工務司按照該幅土地在續 期之日所認爲公平合理之租值釐訂新地稅。此外,將來亦時有位於九龍及香港島之王 地官契到期而需續期者,此等官契,有不少係由數人所共有,而各佔若干不可分割之 業橞份數者。從經驗所得,如此等人士須一同行使其續期權時,將有若干困難。 हैं

9m 奢午猫 第二十七回

法規新編

二、本法案之目的在使所有九十九年期、七十五年期及二十一年期之可緩期官契 在到期時可自動續期,惟新地稅則由工務司釐訂之。由於本法案之網訂,凡有權要求 續期之人士均毋須爲行使此項續期權而通知政府,而政府亦毋須於積期時另發新官契

三、本法案並將附表所列若干地段之官契續期。此等官契之年期均已屆滿,惟有 關人士可能仍未行使官契所載之賴期權,雖然如此,政府仍願意准予續期。

四、第七條規定:新官契之年期,卽爲其有關之可續期官契所載但書內所指之年 期,並由該項可續期官契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於新官契所授予原有可行使纖期權 者之業權份數及權益,與該等人士根據可期官契分別擁有者一槪相同。

五、第八條規定:已維期官契均載有欸,以保留批租人收取新訂地稅之權利及 規定承租人必須繳付此項地稅。已續期官契所包括之歎及條件,與原有可續期之官 契内所載者相同,惟有關繳交原有地稅之條款,年期屆滿後可續期之但書,以及已聲 明在續期後不得再續期之條歎或但書均予翻去。

六、第九條係關於新地稅之評估辦法者。工務司在釐訂地稅時,將考建幅土地 在下列日期之價值:

(甲)如屬附表所列之地段者,則以可續期官契期滿之日爲準;

(乙)如有關之可續期官契係於本條例開始實施之日以後,但於一九七三年七月 一日前届滯者,則以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爲準;

(丙)如有關之可續期官契係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後屈溯者,則以可續期 官契屆滿之日或在一年前之同一日,兩者之間以對承租人有利之日期為準。

此等規定,可使承租人獲得實際上之利益,蓋一般而言,在評估其地稅時,均以 對其有利之日期爲準。

七、關於某一地段或分段之新地稅,將由工務司通知田土註冊處予以登記。根據 第一〇條,該項登記卽爲發給新官契及根據新官契所應繳之土地稅額之確實證據。 八、第一一條規定:在緊貼可續期官契滿期所存在之一切抵押及公共權利對於 該幅土地及有關之已續期宮契仍屬有效;至於產上之其他負亦然,惟根據法律文 件訂定且並無聲明在可續期官契滿期後仍可繼續者,則屬例外。

九、第一二條授權工務司將某地段或分段測量並繪製圓則。第一三至一七各條規 定:任何人士均可查閱工務司所着令繪製之則,而享有該地段或分段之搔益者,如 對該圖則有所不滿,可向法院提出上訴。

十、第一九條旨在使遇有人違反可期官契内之餘款時,政府之權益仍可獲得保

(第三集)

一九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