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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4

十九、法案第一八將保護婦孺條例第三四條修訂,以便兒童法庭可自動行使該 條例第三四條所賦予之權力。在此之前,法庭只能在社會鹂利署署長、感化官、警務 人員或社會福利署署長用書面所授權之人士提出申請時,始可行使是項權力。 二十、法案第五、一、一五及一六條對原有條例作其他輕微之修訂。

一九七三年精神健康(修訂) 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使現時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四部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四部進入精 神病院之若干人士,亦可進入監獄署精神治療中心。

法案第三條規定法院可根據原有條例第四五條之規定頒發入住醫院令,以便將被 判有罪之成年人及被證實會犯有應受徒刑之成年人,習於監獄署精神治療中心。

法案第四條將該原有之條例第四七條修訂,以便規定入住醫院令已具有足够權力 使監獄署長可將該命令所指之人士送入監獄署之精神治療中心。就監獄條例而言,凡 被送入該治療中心之人士,均視作依法在獄中服刑論,惟須事先獲得總督之批准,始 可從該中心釋出。而監獄署長對其任何請假事宜亦不得加以批准。

法案第五條規定凡根據原有條例第四部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四部被羈留在精神 病院之人士,可予轉送入監獄署精神治療中心。

法案第六條將新訂第五四甲條加插於原條例内,以便規定如能證實某一被拘留候 審之人士確屬精神不健全者,則法庭或裁判司可授權將其送往監獄處精神治療中心

法案第七條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作連帶引起之修訂。

一九七三年稅務(修訂)法案(摘要)

財政司會於其預算案詞中建議將評定薪俸稅之根據加以更改。本法案旨在將該 項建議付諸實施,並規定採用繳付臨時薪俸稅辦法。

年轻 第二十七回

法規新編

11.

* 法案第四及第五條規定;薪俸稅之評定,將由現行一年度入息爲根據之辦法 改爲以當年度入息爲根據之辦法。現行稅務條例第一一條第(二)規定某人在一 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應爲該人在上一課稅年度所應得之入意。法案第四條將原有條例 第一一條修訂,以便該項以上一年度入息爲根據之評稅辦法只適用至一九七二至七三 年之課稅年度爲止。法案第五條在原有例内加揷新訂第一一乙條,並規定凡在計算 某人在一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以課緻其薪俸稅時,應以其在該年度內之應評稅入 息總額爲根據。

三、財政司在其預算案演詞中會建議:如在截至一九七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年 度內納稅人之實際入息超過其在截至一九七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内之入息,惟 所超出之歎額不超過百份之十五者,則出之欸額毋須繳稅。新訂第][甲條將此項 建議付諸實施。

四、法案第五條復在原有條例内加插新訂第一一丙及「一丁條,其規定即原有戴 一條第(七)(八)及(九)者。蓋等規定對於兩種評稅辦法均可適用

。新訂第一一丙餘並載有規定,使該等在一九七一至七二年及在一九七二至七三年之 課稅年度會享用長時間之無薪假期者可獲寬免。蓋評稅根據之更改,可能對該等人士 不利,以致其在一課稅年度内所須繳之稅歎較諸若繼續以上一年度入息爲根據而評估 之稅歎爲多,故該條規定該等人士因在有關之課稅年度内曾享用「無薪」假期而獲 減稅。

五、法案第一三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攝新訂第十甲部,內載下列五 内載下列五條有關臨時薪俸 稅之新規定:

(甲)新訂第六三乙條:該條歎規定,由一九七三年至七四課稅年度開始,凡 在任何課稅年度內繳付薪俸稅者,均須繳付臨時薪俸稅;

(乙)新訂第六三丙條:臨時薪俸稅之課徵,係以納稅人在上一課稅年度內之 課稅入息淨額爲根據,惟遇有納稅人在該年度應開始或停止繳納薪俸稅時,評稅主任 可估計該納稅人之應課稅入息,以評估其應繳之臨時薪俸稅;

(丙)新訂第六三丁條:關於臨時薪俸稅之繳稅通知書。可另行發給或包括在最 後評定稅歎之通知書內。任何人士,如接獲臨時薪估稅之繳稅通知書時,可提出反對

·惟其反對如係關於該臨時薪俸稅所依據之上一課稅年度應課稅入息淨額之評估事宜 者,方可提出:

(丁)新訂第六三戊條;凡須繳付臨時薪俸稅之人士,可根據下開理由申請將繳 稅日期延展,至到期繳付該課稅年度之薪俸稅時止:

(i)納稅人在其臨時薪俸稅經評定後,享有其他個人免稅額;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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