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3 — Page 471

華僑年鑑 All

07 年饪 第二十六國

(1)台灣華籍居民,如欲申請進入香港者,必須依循下開手續:

( 甲) 彼等必須先往下開任何航空公司駐台灣之辦事處領取申請表格一份:(一 ▲越南航空公司,(二)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三)中華航空公司,(四)日本航空 公司(五) 大韓航空公司,(六) 馬來西亞星加坡航空公司,(七)泰國國際航空公 司。(注意:紙有有在台灣接載乘客之上述航空公司,方獲准代旅客呈遞入境申請

〔乙)申請人須將與安之申請表格,連同護照相片三張一併交回該航空公司之台 灣辦事處。凡年齡滿十六歲或十六歲以上之旅客,必須與具個別之申請書。至於未清 十六歲之兒童,則可包括在其家長或監護人之申請書內並與其一同拍锆照片,以便一 併申請。

(丙)該航空公司須負責將申請書送達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

(丁)申請書一經批准,人民入境事務處卽發給入境證一張,證費港幣三十元。 航空公司則負責代領該入境證,代繳證費及將該證送交台灣之申請人。至於如何向申 請人收回代繳之證費,則由航空公司自行安排。

(三)凡由英國駐台灣領事館於撤銷前發出之簽證,如尚未滿期者,則仍屬有效

(注意:許多國家之公民亦可前來香港作短期旅遊而毋須領取簽證———至於有關 詳情可逕向各上述航空公司查詢。)

(四)在台灣居住之外僑及英聯邦公民,以及目前在台灣而非屬台灣居民之無 籍人士,如欲進入香港者,可直接來函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總辦事處外僑事務科或聯 邦事務科申請,惟申請書必須載明下開資料:(甲)姓名、國籍、出生地點及日期、 職業;(乙)護照號碼、簽發地點及日期、期滿日期;(丙)台灣地址;(丁)擬在 香港居留之理由及期間;及(戊)在香港之保證人之姓名及地址。

(五)如簽證獲得批准,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將直接發出函件予台灣之申請人以 作爲憑證。申請人於抵達香港時,必須將該連同其本人之護照一併呈驗,在繳付規 定之簽證費後,即獲發給簽證。

(六) 台灣居民申請入英國所須依循之手續,與本佈告第二段所述者相同,惟申 請人必須呈紙一式三份之申請書。該申請書將經由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辦理。如申請 人擬同時前來香港及前赴英國者,則須分別進行申請。

(七)關於上述各項詳情,如有疑問,可逕向人民入境事務處辦事處之詢問處查 詢(地址:香港德輔道中一四一號國際大厦十五樓;電話:五————四五六〇六五內缺 二三六二三七號)。

商旅指導 香港出入境手穎摘要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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