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因此,爲適應此種承租人之需要起見,遂有此項辦法 之設。凡探取此辦法續期者,須依照下開甲、乙、丙三項 條件辦理。甲、承租人放棄其原有官契,以換取另一新官 契,該新官契年期將爲一次過七十五年,如該地段係坐 新九龍新界者,則爲二十四年減去最後三天,由原有官 契期滿之日起計。乙、該地段之發展及用途,除原有官契 之一切規定外,另須依照下列規定————一、地段之發展不 得超越新批期開始時之原有發展狀況。二·其用途以原有 官契所許可者爲限。丙,該地段之新訂地稅,將按照該土 地之地價在上述規限之下予以評定,另加一項該所在地區 之一般應徵地稅或標準地稅之數額。此新訂地稅之計算方 法,除作此點變動外,大致將依照上述第一段(一)節所 述辦法辦理。
第三辦法:承租人可在原有官契期滿之時,申請發給 新官契,如承租人不將擬新訂地稅分年繳納,可改爲一筆 將該新訂地稅之現價估計總值繳付,而該筆欸項卽係新訂 地稅之總額減去當時適合該所在地區之應微地稅或標準地 稅,蓋在整個新批期內,該項應徵或標準地稅仍須繼續繳
注意續期辦法
如新官契係發給乙類土地,且根據上文第四段所述第 二辦法而續期者,則下開規定均可適用:(一)承租人 擬重新發展其地段或擴展現有屋宇,因而申請修改新官契 條件及規定以便進行,而此舉亦爲原有官契所容許者,則 政府得根據下文各節所開列之條件及規定而修訂之。(二 】 如准許重新發展該地段或擴展現有屋宇起見,該官契將 根據下開條件予以修訂———甲、在進行重新發展其地段時 承租人必須守當時法例上所施行之規定。乙、承租人 必須繳付補價,該項補償,係等於該地段目前在發展上或 用途上受到限制下所值之全部市價,如在修訂官契條件及 規定後所值之市價兩者之差額。上述之市價,係參照申請
9-3 看透年俓 第二十六回
修訂官契條件及規定時之現行土地價值而評定者。丙、承 租人必須在政府所指定之時間內,淸付因修訂官契條件而 須繳納之全部補價費,凡承租人必須由第一期繳款通知 書發出之日起之三年内清付之,或在該物業或其任何部份 初次轉讓或分租之日或該日以前,將全部補價淸付。在補 價未完全淸付之前,不得將該物業按揭,建築物按揭而獲 田土註冊處處長批准者除外,在分期繳納補價期間內,欠 繳部份將加收利息,以過患五厘計算。在政府未有另行通 告之前,補價通常可均分爲四期繳納,每年繳納一次,第 一期付歎,必須在繳歎通知書發出後十四天内繳交。丁、 承租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内,完成重行發展或擴建工程,此 規定期限通常爲三年,或爲規定淸付補價之期間二者中以 按短者爲準。戊、如承租不遵守該修訂官契所訂下之任何 條件或規定,或不依期繳付補價,或不依照規定限期完成 發展或擴建工程時,政府有權立即將該地段收到。己、在 新批期間開始時所評定之新訂地稅,在整個批期内,均須 繼續由承租人繳納。(三)凡申請准予將地段全部或其任 何部份改作其他用途,而該項其他用途係未經官契條件所 准許者,則政府將視爲一項有別於重行發展地段之請求, 而按照個別情形,加以攷慮。如該項改變用途係可使該地 段價值有所增加者,則需繳付適當之補價,始能獲得批准
期滿不續批卽收回
如該地段係屬於乙類地段而承租人亦欲續期者,可在 第一個批期之最後一年内向工務司申請續期,如該地段係 坐落新界者,可向新界民政署署長申請,並應聲明是否根 據原有官契所賦予之法定選擇權,或其他上述之任何一個 辦法而辦理續期。承租人擬採用上述第四段第(一) 所指之第一辦法而續期者,則可在該辦法所指二十年期內 之任何時間申請續期。凡未提出是項續期申請者,即作爲 承租人不願意續期論。在此情形下,政府得限令承租人在
居住須知
原有批期屆滿之前,將該地段上之建築物,按照官契之規 定保持完整夏好。(二) 承租人如選擇優待條件而續期者 ,則所發給新官契之所探方式,將以用土註冊處處長所認 必需者爲会,且將 且將載有該處長所認爲合理而又必需之各 項條件規定及其他條歎等在内。處長對於此項方式及條件 等問題,亦自當顧及原有官契之規定及任何修訂條件以及 在該項申請發給新官契時其他同類物業,由政府拍賣之條 件或發給官契之條件等,方予决定。
延期新優待辦法
最近根據官方消息,期滿不能續訂之七十五年期官批 如期限係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日以前告灤者,其承租 人將獲得一種新優待辦法。
承租人如不擬立即重訂官契者 得於原有租約期滿 後將之延長五年。但此種優待辦法,只限於下述地段,郎 工務司認爲根據地段當時建設標準而可以稱爲已有合理發 展,但仍未發展至承租人之收入可以繳付在通常情形下重 訂官契時所需之地價者。此種延長之期限,對甚多承租人 有所帮助。延長之期限,使他們有時間攷慮决定是否將地 段重新發展,或將物業出售,或如物業局部或全部由他們 自住時而另作安排。
獲得延期優待辦法之承租人,須繳納新地稅,是項地 稅,將按照該土地及其建築物在官契期滿日之公平及合理 之整年租值予以訂定。
評定地稅時,該物業如將受業主與住客條例之管制, 以及工務局所批准之各該必需開支欸項,亦當一併在攷慮 之列。
承租人在延期保留地段期間內,得將物業分租,及將 物業全部,連同申請重訂官契之權益轉讓與人,但不得將 部份物業讓與人。
在延期保留地段期間內,原承租人須遵守及履行原有 官契所載之條件,包括保持建築物完整之規約在内。
(第七篇)
九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