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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或註冊建築商如着人或容許他人違犯原有條例之新訂第二十四甲條者,則予以處罰。 第(二丙)歎對於不遵行根據第二十四甲餘所頒下之命令者予以同樣之處罰;此外 如接獲命令者繼續不違令辦理時則按照其繼續之期間,每日罰歎一萬元。

五、法案第六條將建築(管理)規例第三十條第(三)歎修訂,以便將原有條例 第十五條所指之期限由二十八天延長至六十天,凡呈交建築事務監督之圖則,如達到 該期限,可視作已獲批准論。

司法類遺補

高等法院規則(修訂)

(第二號)規則

(本文並非該規定之任何部份,而紙係以簡述該規定之大意爲目的。)

本規則將最近制訂之法令第七十六號撤銷,而以新訂法令第七十六號代之。該新 訂法令乃係以英國最近所新訂之英國高等法院規則内開法令第七十六號爲藍本者。

規則第三條係新制訂者。該規則規定凡有權或聲稱其有權根據任何未撤鈴之遺 檢定或遺產管理畫管理逤產者,均須參與有關撤銷該遺囑檢定或遺產管理書之訴訟。 此規則之制訂,旨在將有關還厲檢定事宜之訴訟程序簡化及將原有規則第四、第五、 第六、第七及第八各條省去。

規則第四條係新制訂者。該規則旨在規定必須將原有之遺囑檢定遺產管理書呈交 高等法院經歷司。

規則第六條將原有規則第十條重訂,惟新訂之第(五)欸授權法院可飭令訴訟進 行時必須用宣誓書提出證供。

看诱年怪 第二十六回

法規新編

*

根據規則第八條所載之新規定,原告人未有送達聲請書者,被告人可在法院之舞 准後送達反聲請書。該案並在將該反聲請書視若聲請書之情形下予以進行。

其餘之規則,除將原有規則署予修改,及界去原有規則第二十、第二十一及第二 十二各條外,實質上將原有規則重訂。

司法訴訟程序(烈風警告期

間押後審訊)(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之主旨在於規定凡根據原有條例第六款由正按察司飭令押後或基於原有條 例第三難所指烈風警告之公佈面押後之司法訴訟程序 均可由正按察司飭令恢復進 行。

原有條例第四欸規定,任何訴訟程序均須於烈風警告解除後之翌日恢復進行。 法案第三歎所建議之新訂第六欸則規定,正按察司可飭令將押後之訴訟程序在任何其 他時間恢復進行。

法案第二歎將原有條例第五歎第(一)段(甲)節所開列之風暴警告訊號修訂, 以配合由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所採用之風暴警告訊號新編制。

訴訟證據(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第二款將原有條例第二十三丁歎修訂,其目的在使政府化學師所簽發之證 明書與進行檢查或分析時實際所循之程序更爲配合。

法案第三欸在原有條例内加挿新訂第二十三庚及第二十三辛兩欸。根據第二十三 庚欸之規定,關於溫度計、雷達及衝器之準確性之證明書均可接納爲其内容之表面整 據。該等證明書須由工務司、警務處長所分別授權之人員簽署

法案第二十三辛歎規定,如已獲發給有關若干指定文件之付郵證,即可接納爲其 內容之表面證據。該項規定,與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八欸併合閱讀時,即可規定: 在進行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時,如能示出示該類證明書,即可證明已將文件送達。 (第三篇)

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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