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一)除原有條例另有規定外,審裁處之文書必須由經歷司委派專人達
(二)凡將文件乙份送交受件人,或交與其最後所知住址或工作地點之任何人轉 交受件人者,即作送達妥當論。
(三)文件送達人必須在其留存之副本上註明文件送達日期及地點以及收件人姓 名,並加簽署。
第六條(一)如已盡規則第五條所規定之辦法而仍未能將某項文件送達時,經歷 司得下令以代替辦法送達該文件。
(二)送達該文件之代替辦法得由經歷司指定。
第七條(一)如審裁處按照原有條例第十條第(二)欸將某項聲請移送高等法院 或地方法院辦理時,審裁處經歷司必須將登記冊內與該項聲請有關之登記事項之認證 本乙份,連同其保管之有關文件送交受理法院之經歷司。
(二)受理法院之經歷司必須决定聆訊日期及用規定之表格通知各當事人;其後 一切與該項聲請有關之訴訟程序均在該法院依照勞資審裁處條例之規定進行。 第八條案情摘要書必須依照下述方法造具及送交經歷司——
(甲)用規定之表格造具一式兩份;
( 乙 ) 由造具該摘要盡之調查委員簽署;及
(丙)在調查案情完畢後二十四小時內或由經歷司另行指定之較長時間內 送交經歷司。
第九條 (一) 凡遇任何當事人按照原有條例第三十二或第三十三條,對審裁處之 决斷提出上訴時!
(甲)審裁處經歷司必須將上訴通知書及登記冊內與該項聲請有關之登記 事項之抄本各一份,連同其所保管之有關文件送交地方法院經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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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高等法院經歷司於接獲該等文件後 必須决定該上訴案之聆訊日 期
(丙)高等法院經歷司並須將聆訊日期通知所有 與該上訴案有關之當事
第十一條(一) 審裁作出之裁决或頒發之命令,如未經審裁專員按照原有條例三 十七條飭令延緩執行者,則經歷司於接獲該項裁决或命令之受益當事人之申請時,必 須用規定之表格頒發裁决或命令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予該當事人。
(二)如該當事人於審裁處作出裁决或頒發命令後三個月內將裁决或命令證明書 之正副本呈交地方法院經歷司者,則該經歷司必須將該證明書登記在地方法院所設置 之民事案登記冊内。
(三)地方法院經歷司並須在該證明書之副本加蓋封印及註明登記日期,然後將 其發還呈交人。
第十三條裁定欸項可包括之利息,必須按照審裁處所規定之利率計算,但不得超 過濾息八厘。
(乙)地方法院經歷司於接獲上述各項文件後,必須决定該上訴案之聆訴 案之聆訊日期及地點;
,訴案有關之當事人。
(丙)地方法院經歷司並須用規定之表格,將聆訊日期及地點通知與該上
(二) 凡未有在上訴通知書内列明之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案之聆訊過程中均 不得引用,但如獲地方法院許可者,則屬例外。
第十條凡遇地方法院按照原有條例第三十四條,將上訴案移送合議庭時
(甲)地方法院經歷司必須將其所保管有關該項聲請之文件送交高等法院 經歷司;
§ 看近年轻 第二十六回
法規新編
物附例
生類
公衆潔淨及防止妨礙衛生事
(本文並非該附例之任何部份,而概係以簡述該附例之大意爲目的。)
本附例之制定,旨在撤銷及取代原有之公家潔淨及防止妨碍術生事物附例。其重 要之新規定,可見於附例第四、第五及第九欸内。
第二部再有規定以防止在公塲所妨碍衛生事物發生。根據附例第四歎之規定, 凡將廢物棄在街道或公樂場所或大厦之公用地方內者,即屬違法。凡有從樓宇之窗口 露台或天臺將廢物抛下者,則該樓宇之佔用人須對此舉負主要責任,惟若該佔用人 能證明抛擲廢物者係另有其人而非該佔用人之家庭成員者,又當別論。 (第三篇)
五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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