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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四)在某一當事人申請將裁决或命令覆審時,審裁專員如經考慮答辯人或有可 能將其可供支付裁定欸額之資產,予以處置而致對任何當事人有所損害時,得飭令答 辯人繳交一筆歎項、提出保證金或其他認為合適之物品。

(五) 審裁專員得將聆訊及考慮覆審之事宜,移交另一審裁專員辦理,該另一審 裁專員得擁有一切權力及執行一切職務,一若其原已聆訴該項聲請及製備審裁紀錄者 無異。

第三十二欸(一)任何當事人,如認爲審裁處之决斷在法律論點上乃屬錯誤或已 超越審裁處之審裁權限者,得以此爲理由而向地方法院上訴.

(二) 本歎所規定之上訴,必須於該項決斷後之七天内,以規定格式之上訴通知 書向經歷司提出,該通知書須列明所涉及之法律論點及不服該項决斷之理由。 (三)地方法院對本所規定之上訴所作之判决,卽爲最終判决。 第三十三欸(一)任何當事人,對於審裁處之決斷,如認爲因有下開情形而致决 斷錯誤者,得以此爲理由而向地方法院上訴;該情形卽爲——————

(甲)證人已明知其證供爲虛偽而仍予以提供以及

(乙)該項證供已爲審裁專員所接納,因而左右該項決斷。

(二〕本欸所規定之上訴,必須於該項决斷後之七天内,以規定格式之上訴通知 書向經歷司提出,該通知書須載有一項摘要書,敘明其所指稱爲虛偽之證供及憑何理 由而指稱之。

(三)地方法院對本款所規定之上訴所作出之判决,即爲最終判决。

第三十四歎在本條例所規定之上訴案進行聆訊之前或聆訓當中,地方法院如認爲 該上訴案引起若干重要問題,而致應由合議庭裁定時,得按照規定辦法將其移送合議 庭審理。

第三十五歟(一)地方法院或合議庭於有關人士根據本條例之規定提出上訴後, 得辦理下開事項-----

(甲) 飭令審裁處按照該法院或合議庭認爲合適之條件重新進行調查;

(乙)維持、更改或取消原有裁決或命令;或

( 丙 ) 作出其認爲適當之裁决或發出其認為適當之命令,以替代審裁處之 裁决或命令。

(二)在有關人士根據本條例提出上訴後,縱使該項上訴乃根據法律論點而提出 ,則地方法院或合議庭亦得推翻或更改審裁處根據案事實問題而作出任何之决斷。 反之,縱使該項上訴乃根據案情事實問題而提出,亦得推翻或更改審裁處根據法律論 點而作出之任何决斷。

香港年怪 第二十六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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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法院或合議庭於有關人士根據本條例提出上訴後 得辦理下關事項

(甲)對案情下推論;

(乙】獲取更多證供;

(丙)發出其認爲適當之命令以飭令支付所須賠償之費用及支銷;以及 (丁)在一般情形下,行使一如審裁處在决斷本案例所規定之聲請時所行 使之權力。

第三十六歎凡不服審裁處之裁决而提出之上訴 須依照規定辦法及條件需提出

第三十七歎縱使審裁專員根據第三十一欸决定行使其覆審權力,或有關人士根據 第三十二歎或第三十三欸呈遞上訴通知書,亦不能延緩執行有關之裁决或命令,惟審 裁專員另有飭令者,則屬例外,凡緩延執行裁决或命令時,對於支付所須賠償之費用 向審裁處交付一筆款項、繳交保證金或其他物品等事宜,仍須遵守審裁專員所認爲 適當之規定。

第七部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歎審裁處之最後裁决或命令得依照規定辦法,在地方法院予以登記;登 記後,卽作爲地方法院之判决論,以應一般所需,並得在遵守下文第四十歎之規定下 ,予以執行,且縱使所裁定或飭令繳付之歎項係超越地方法院之權限,亦屬無妨。 第三十九欸(一)裁處得將有關之利息列入其裁决之歎項中,利息率則可按照 所聲請之全部或部份歎額及有關之全段或片段期間(由案件發生之日起至裁决之日止 予以規定。

(二)在下開情形下·審裁處得行使本欸第(一)段所賦予之權力

(甲)無論聲請人有無聲請利息;

(乙)如審裁處認爲利息之所以未有聲請或未有一併加以裁决,乃因一時

之誤者,得於裁决後之任何時間行使之;及以

(丙) 如裁决係在答辯人缺席時作出者。

(三)所裁决之欸額須包括利息在内,利息率則根據審裁處之命令及按照該筆

定欸項之總額而决定之;或如有部份裁定歎項在短期內尙未清付者,則按照該部份 額及由裁决之日起至淸付之日止一段期間而决定之。

第四十歎(一)凡對一項共同或代表聲請而頒佈之裁决或命令所規定繳付之款項 必須繳交審裁處, 由審裁專員依照其認為適當之歎額分配與其認爲有關之聲請當事 ;至於該審裁專員,則在可能範圍内,應以負責聆訊該項聲請之審裁專員爲合。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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