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0 — Page 214

華僑年鑑 All

在內。

,不論單獨或與他人共有者,其人行踪不明,姓氏不或離港他去或喪失能力,則並 包括其代理人在内;

移動者,並包括水國地方在内;

混合品,提煉品或其他物質;

「塲所地方」指船隻,飛機,車輛,樓岸,建築物或庭院,不論能否

罌粟」指鴉片罌粟於刈割後所有各部份,但種子除外; 「製品」指含有附表一號第一部一至七項所列危險藥物成份之製品,

「製鴉片」包括鴉片熱與製品及含有鴉片成份之物質而用作或可 能作吸食或注射用者;

獸醫爲獸病治療之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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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醫院」指官立醫院及附表二號所列醫院或機構;

「處方一指登記醫師對個別病人爲醫藥治療,注册牙醫爲牙医治療

「那生片」指此類未經製煉以供吸食或注射用之鴉片,並指此種植物 之葉或包裝,但烟灰不包括在内

「註冊牙醫」指由於具有第一五六章牙醫注册條例第八條(甲)或( 乙)項所列資格而依該例規定注册之牙醬;

「船撈」包括用於航行或在海上運載或貯存貨物之各種船隻; 「士」指執行護士職務之人.

「買對」對於危險藥物,包括在本港輸運出入口,供求或經營毒品業

「非法」或「違法J關於危險藥物之買寶或製造,指並非遵照本例規 定,亦非頜有本例規定所發執照而爲之者;

「批發商J指經營出售危險藥物業務,供應他人轉售者。

(二)爲實施本例之規定,凡有危險藥物,吸烟管,配備或用具,實際 上由其本人所保有或在他人保管之下而由其本人所控制,或由他人代爲保管者,其人 即作持有此等事物論。

第三條。(一)爲計算附表一號危險藥物所含份最起見 (甲)對於計算液 製劑之百分率,其所稱某製劑含有某種物質百分之一,意指在一百蚝之製劑中,如屬 固體,則含有一格關姆(公分)之份量,如屬液體,則含有一蚝之份量,其 大或較小,應照此比率之。(二)如屬類,應根據無水鹽計算法計算之。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第二篇 ·危險藥物韓出輸入買賣貿易製造及持有之管制 第四條。(一)除遵照本例規定或領有處長所發執照之外,無論何人不得爲自己 或代表在本港或港外之人,從事買實或提帶進行買賣或採取或提議採取任何行動準備 危險藥物。(二)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危險藥物,不論是否現已存在本港行將 輸入本港或已經確定或預先約定或現已實行買者,均適用之。(三)凡違反第一項 規定者,以犯罪論,如提起公訴,應受十萬元罰金及終身監禁處分,如屬簡易程序洽 罪,應受五萬元罰金及三年徒刑處分。(四)本條之規定,對於輸運出入口之附表一 號第二部所列製劑或轉口危險藥物不適用之

第五條。(一)無論何人不得在本港供給或代爲獲取危險藥物與任何人,但有下 列情形者不在此限——(甲)後者經已依本例規定准或領有執照准予保有危險藥物 者;(乙)其供給獲取係遵照本例規定辦理者;(丙)遵照執照内戰條件供給或現 取者。(二)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以犯罪論,如提起公訴,應受十萬元罰金及十五年 徒刑處分,如屬簡易程序治罪,應受一萬元罰金及三年徒刑處分。(三)爲實施本 之規定——(甲)由醫師在場親自直接監督施用,(乙) 由牙醫在塲親自直接監督施 用治療牙病,或(丙)由政府醫院健康院或診療所士長在醫師指導下爲病人施用者 , 概不親作供應危檢藥物論

第六條。〔])除照本例規定或領有處長所發執照辦理及在執照指定場所配製 之外,無論何人不得製造危險藥物。(一)違者以犯罪論,提起公訴,應受十萬元罰 金及終身監禁處分。

第七條。(一)無論何人不得持有危險藥物,作非法買賣之用,無論由其本人或 由他人代爲保有者。(二)違者以犯罪論,如提起公訴,應受十萬元罰金及終身監禁 處分,如屬簡易程序治罪,應受五萬元罰金及三年徒刑處分。

第八條。(一)除遵照本例規定或領有處長所發執照之外,無論何人不得(甲) 持有,或(乙)吸食或注射危險藥物。(二)違者以犯罪論,提起公訴或簡易程序治 罪,應受一萬元金及三年徒刑處分。

第九條。(一)無論何人不得種植大藏或鴉片罌粟植物。(一)無論何人不得爲 自已或代表本港或港外之人供給或獲取或提供給或獲取,或以任何方法從事買賣, 我在本港轍運出入口或採取任何行動進行輸出輸入大蔴或鴉片罌粟植物,不論此等植 物是否已存在本港或已經確定或預先約定或經已實現者。(三)無論何人不得持有此 等植物,但屬於轉口者則不在此限。 (四)第十四條之規定,對於轉口大黨及醬粟靈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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