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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大勞工能性範,

旨在加强保障勞工利益的一九六九年 勞工賠償(修訂)法案,已提出立法局通 過,由一九七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新萑法例有三點顯著不同:用、舊勞 工賠償法例,保障所有體力勞動工人(不 論工資多寡),及每月工資不超過七百元 之非體力勞獻工人。新法案保障所有體力, 勞動工人(不論工資多寡),及每月工資 不超過一千五百元之非體力勞動工人。

乙、農業工人、家庭傭侯、及香港防 衛隊、正規與輔助警察隊、主要服務團的 人員,依舊例不能享受賠償利益,但新法 案已擴大賠償範圍,使他們與其他工人同 【撒受保障。

萬八千元

提高賠償,最高額增

因、工人意外死亡賠償費爲相等於三 十六個月工資的一縮金雄,例最高爲一 一千八百元;新

爲七千二百元。因傷而弼、 KH 力之最高賠價額,相等於四十八個月的工 二萬四千元,最低爲二千 四百元;新法案將賠價額提高,最高爲六 萬元,最低爲九千六百元。

本港女工及青年工人第三期遞減工時 新法例,由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依法例規定,每天標準工作時數不能超 過八小時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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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青年遞減工時 第三期日開始實施

施時

奢瘡年馁 第二十三周

工廠贊工業經營(修訂)餅,縮 工業婦女與青年工作時間,每年减少半小 時,在四年內,實行每天工作八小時。由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第一年減半小 時,即每天最高工時數爲九小時半。到了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減工時計劃進入第 二年,女工及青年每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九小時。

此外,旨在保障本港勞工安全的工廠 要工業經營急救設備規例,將於一九七〇 年實施。

一九七〇年僱傭 (修訂)法案,規定 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不少過二十六個星 期的女僱員,均得於分娩前事最多達四 個星期及分娩後最多達六個星期的無薪假 期。

各業工人喜獲加薪 由於生活程度日高,去年有若干行業 工人喜獲加薪,而港府公務員亦有加購的 傳說,但對加薪數字尙在研究中,本書藏 稿時尚未决定。

一九六九年五月間,理髮業勞資雙方 取得協議,以洗頭、吹波小工人手缺乏, 工資提高,及物價上漲爲理由,决定由六 月一日起理變加價,加價尺度並不劃一, 最少加七角,最多加一元。

不久,若干行業工人相繼提出要求加 潮,中華電力自由工會、西服自由工會、 洋木酸枝傢俬振華工會、樟木植工會、藝 術木器工會、雀牌工會、象牙工會、鋼器

工會、女服職業工會、拆鐵業職業工會 鋼器工會等,分別代表本業工人向資方提 出加薪要求,經過勞資雙方衷會談,先 後獲得解决。

此外,織、油漆、造木各業工人分 別向資方要求加薪,亦已獲協議。

一九六九年十一月,香港華人機器總 工會分別去函太古船塢及九龍船塢,要求 提高機工待遇,由每小時基薪一元五角 至二元,生活津貼則依照指數發給。兩大 船塢已覆函工會,對加薪要求在考慮中。

加速處理勞工問題 一九六九年五月廿日,據勞工處長李 作新指出:在一九六八至六九年度內,勞 工處勞資關係組會處理工業糾紛約共五千 宗,結果使有關工人得回工資共達二百五 十萬元(由法庭解决的案件未包括在内)。

勞資糾紛因素複雜,通常慣見的有下 列四類:】、工廠關門或内部改組,工友 要求發給遺散費。一、資方拖欠工資,未 獲勞力諒解。三、 解。三、工友要求改善待遇或提 出任何要求,勞資僵持不下。四、資方解 僱工友,有時也會引致勞資糾紛。

去年各業工友要求加薪,雙方互相諒 ,並無因此發生糾紛,是一個最可喜的 現象。

去年發生比較嚴重的工潮,能有嘉民 建設工程公司及達富毛織廠兩宗。此兩宗 均爲工人追討欠薪事件,經過一個時期交 「涉,工人經於透過法律援助,循法律途徑

香港全貌 一年來之香港勞工

尋求解決,事態幸未擴大。

爲了消除勞資糾紛,去年勞工處極力 鼓勵各大企業機構及各大工廠建立勞資協 商制度,希望勞資雙方經常保持接觸,彼 此互相諒解,加强合作。

有人建議設立勞工法庭,加速處理勞 工問題,當局對此正在考慮中。

工會會員近十七萬 根據職工會登記局發表的年報,在】 九六八至六九年度内,已登記的職工會, 共有三百二十家,屬下會員僅有十八萬二 千零一十八人。

就上述數字加分析,純粹屬於工人 組織的職工會,有二百五十四家,擁有 會員十六萬九千六百七十六名;另有五十 三家爲商會或僱主協會,擁有會員五千四 百一十三名;還有十三家爲工人與僱主混 合組織,擁有會員六千九百二十九名。 去年登記的新職工會有十家,另有兩 家則因違反法例條文而被除名。

往海外就業要簽約

去年本港工人往海外就業,共二千四 百零七人,並有一千一百四十三名工人續 約。其中以赴馬來及婆羅乃居多,約佔 百分之四十二。新界居民赴英國就業者 得較優待,大部分在華僑餐館工作。近年 許多國家對移民入境限制嚴格,若非有專 門技能,不易打開出路。

勞工處就業指導組提出警告:本港工 人前往海外就業,如無合法保障,自招損 失。離港前應先與僱主往勞工處簽訂海外 僱傭合約。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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