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8 — Page 87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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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數據,則們爲交換票。

間接交換銀行,會員銀行如先經賣 會同意,得爲非會員而著有聲譽之銀行担 任交換代理人。此等非會員之銀行稱爲問 接交換行,遇此情形,代理行應先將是項 申請之詳細事由報請滙豐銀行轉告委員會 之委員行,經委員會接納後,匯豐銀行即

·據以通函各會員銀行洽照,間接交換之如 情事發生時,其代理交換之會 員行應立即通知其他各會員,並須負責與 主持交換之滙豐銀行代表(以下稱票據交 換所主席)洽安,卽該間接交換之當日交 換數劃銷。

1、粟據交換所規定之制定及必要時 的修改,應選任】下不超過十家銀行組成 之員會辦理,此委員會之成養,現包括 渣打銀行,滙豐銀行,有利銀行不過七家 之非英籍銀行担任委員工作者,現爲萬國 寶通銀行,東方匯理銀行,小公银行,中 國銀行,東亞銀行及華僑銀行。

二、非外匯銀行公會會員行不得爲 據交換所會員行 5 票據交換所會員中止外 滙銀行公會會員行時,即自動停止爲票據 交換所會員行。

(一)地點:粟據交換於滙豐銀行羹 廈六樓,或委員會隨時指定之其他地點行

(二)責任:匯豐銀行所派代表一人 負責主持交換,但由於交換上之錯誤或交 換繋拒絕付款而發出之交涉,應編關於行 雙方逕行解决,嘉據交換所主席及匯豐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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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卿

(三)中心交換所:匯豐銀行應爲中 心交換所,票據交換所每】會員須在匯豐 銀行開戶,並須保持足額之款項存於該戶

(四)交換時間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下午一時,星期六上午九時 ,下午一時,每日兩次交換,爲會員利益 計,交換時間,得由交換所主席酌情改訂 經匯豐銀行於三日前, 通告各會員實 行。

每日兩次交換:每日應舉行交換兩次 ,早期六亦同,長交換爲第一次交換, 下午交換爲第二次交換,於當日最後之退 票遞交後,軋算交換差額清結之。

下午交換:至另行通告時止,下午交 換應限於:(A)一萬元及以上交換骐, (B)無論金額大小之外幣進票,兩者均 須當日交清訖。(見非中區銀行規定)。

會員銀行按規定時間接受其所代理非 會員銀行之交換票,此項規定時間,本日 不得早於下午三時,星期六不得早於正午 十二時

所有一萬元及其以上之交換票與無論 金額大小之外幣匯票,應填爲特別進帳單 存入銀行,以協助爲交換目的而作之區分

爲使各銀行能按時間表規定退票起見 凡屬下午交換之收间交換爲,會員行應 於加結總數相符立即送交其有關各行處。 爲此目的可特設】送票專差。

香港全貌

交換數目邇核算相符,並於結束交換 丁至十五鐘內送各行。

機交換:凡不得提出下午交換之一 切交換票,應於次一營業日晨早按規定時 間提出票據交換所。

凡間接交換行付款之交換察,應可 能按行別區分清楚,並依行名文字母順序 列單提出交換。

各銀行應將交換數目立即核算相符。 於與記分額表(Totals Sheet)完畢後, 不必懟明差額計算表 (Balanee Sheet)

提出交換票:所有交換票應按規定時 間提出於票據交換所。交換所主席有權拒 絕受逾時提出之交換票。

交換購清單:交換票清單必須隨同一 切交換票及退票一併提出。

結算:每日應結算交換差額一次。各 銀行於規定最後截止提出交換際時間屆滿 後,應儘速將交換數目核算相符。

下午交換:於下午交換中,應將對每 一銀行提出交換票總額,記入交換差額計 算表內。

去年一九六七年票據交換技術亦有些 修正,而不論大票或細粟均於翌日交換賬 使工商及市場之銀根融通轉活,是一項 較有效率之修正。

港幣發行票據交換

香港之港幣發行,一九六七年(直至 ı 十月底止)各月份平均俱有增加,保持二 一年來之香港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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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億上下,此因香港人口日增,及至商 百業發達對港幣之需求因而轉增,但最重 要之問題,是五月開始之騷動及圣晶 之英鎊及港幣之貶值,使一般市民多存現、 鈔,十月之港幣發行量爲二十三億八千餘 萬,比九月份爲低,表示人心之轉定,及 逐漸恢復正常。

一九六四年港幣發行之平均量均在十 三億二千萬左右,較之一九六五年各月之 平均量約增加二億元,比之一九六一年約 增二億六千萬元,比一九六〇年之五千餘 萬,增加三億五千萬元,較之一九五九年 之七億九千餘萬約增五億數千萬元。一九 六六年九月份之港幣發行額共十八億一千 二百餘萬元。

供大家參考:

茲將近年來港幣發行之平均最列下以

一九三五年爲:一四、〇五四、I 〇一元;一九四〇年爲:二六七、 二 二八十元;一九四六年爲:四五八八 八六、四七一元;一九四七年爲:六七五 六、〇八元、一九四八年露:七 八三、二〇六、七〇〇元;一九四九年爲 :八三二、二五、六〇七元;一九五〇 年爲:八億〇二百餘萬元;一九五二年, :七億九千八百餘萬元;一九五三年籍; 八億元以下,一九五四年爲:七億三千餘 萬元;一九五六年爲:七億二千八百餘萬 元;一九五七年爲:七億五千餘萬元;一 九五八年爲:七億五千五百餘萬元;一九 五九年爲:七億九千餘萬元;一九六〇年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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