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6 — Page 239

華僑年鑑 All

規則

七五

醫療補助費

七六 社會福利補助費

*

1. H. 1100

六・一三五·五〇〇

七七

其他補助費

七八 庫務署

七九

市政事務署及市政局 市政事務署:大會堂 市政事務署·房屋管理處 市政事務署:新界分處 殖民地發展福利計劃 世界難民年計劃

1 11 · BB11 • HOO 三·八九六·九○0 五一〇五五 00 二,八三八,五〇〇 K • PIIR · 1100 六·三三·四〇〇 一八二七〇0

大四

合共:一七一〇四〇月,CO BOK ONO

11.

牛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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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四年電視(節目標準)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廿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四年三二 號電視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授立下規則。

1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四年電視(標準)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訂定一切準則,對於電視台領牌人播映之一切資料應適用之。 第三條:(一)領牌人播映節目必須對下列兩項編配一適當比例率——(甲)全 部爲英國或英聯邦原製之資料;(乙)全部爲香港原製之資料

§看透年輕 第十九周

法規新編

(11)上述比例應由電視主管官隨時予以合理編劑而指定之。

第四條:領牌人播映節目,對於可能有下列情形之資料,不得廣播之—————(甲) 違反良善風氣或屬於猥製者;(乙)使人誤會或聳人聽聞者i(丙)鼓勵或使犯罪 或擾亂社會秩序或不服從命令者;(丁)蔑視法律或社會體制及宗教者;(戌)爲任 何外國政黨利益服務者。

第五條:領牌人播映國際及本港新聞,必須作如下廣播——(甲)公正的;(乙 )準確的i(天】經由新聞處供應或批准的.

第六條:無論本規則有若此規定,電視主管官在適當時間及適當情形之下得准許 領牌人播映——具有藝術或文學價值之眞正作品;(乙)提倡道德或有益社會之節

一九六四年電視(廣告)規則

(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四年二 號電視條例第二十七條例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各一九六四年電視(告)規則。

第二條:廣告宣傳資料,以顯明屬於廣告性質者爲準,並於播映時加以說明。 第三條:(一)屬於有潛在意識之告,不得播映之。(二)爲實施本條之規定 ,所稱「潛在意識廣告】指告資料之播映時間,不足以使人領會此項資料之形像 識者。

第四條:(一)凡主辦任何一項節目,領牌人對於節目內客,必須負實。(二) 領牌人不得任容他人主辦新聞或宗敎節目。(三、領牌人除獲得電視主管官許可之外 ,不准主辦教育節目。(四)領牌人訂立合約主辦節目,對於不符合總督在政務會或 電視主管官所定標準之節目,必須確保約內應有拒絕接受之權利,或應有改訂之糍益

第五條:(一)除放映雜輯節之外,所映廣告資料只限在一項節目開始或終結 自然中歇時播出。(二)廣告或某組廣告之播出,不得超過電視主管官隨時指定時 間之外。(三) 告或某組廣告與下次廣告或某組廣告播映之時間,不得照電視主管 上官隨時指定之時間縮少之。(四) 廣告資料不得插入新聞宗教教育或電視主管官指 (第三篇)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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