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6 — Page 195

華僑年鑑 All

五八

九八

五九

衆打小強

蒸汽小輪

船尾雞打鮨

貨艇———鋼製

木製

蒸汽起錨機

拖船

四九

絲製品機器及設備

撒酒器

五一

蒸汽引擎

油槽車

五三 紡織及製衣機 與設備

五四 拖拉機

五五

拖車

五六

電車機車

五七 字粒及電版

編織及縫衣機器

一、製帶用材料。

二、陶器及利器。

三、厨房用具。

四、布類用品。

五、散件工具。

愛克司光及紅光内機(不包括管子)

目表第二 部

六、室內裝飾品(包括窗簾及百葉窗簾)。

七、手術及牙科儀器

八、愛克司光及紅内光機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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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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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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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

一五

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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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原規程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但「得依條例第十一篇之規定提 起上訴」句,易爲「得依條例第十一篇之規定提出反對提起上訴」字樣。

干锅 第十九

法規新編

一九六五年地方稅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二號修正)規程

一九六五年十月七日地方稅審蹤局執行第一一二章地方稅條例第八十五條所授權 訂立下開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一九六五年地方稅(第二號修正>規程。

第二條:地方稅規程【見本報一九六〇年九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下稱原規程)

第二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二條甲、乙、丙、丁各條文:

對於課稅盈利核計其支銷費用範圍之方法

第二條甲:(一)所有非自本港所得或所生盈利,其因獲得此項盈利所支銷之費 用,不得予以扣除,但此項費用,部份如係因在港獲得之盈利所支銷,而另一部份係 因在港外地方獲得之盈利所支銷者,爲依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計算其應予扣除之限度起 見,須根據該有關商業職業或業務活動範圍最適當之辦法予以分配而扣除之。

(二)除本條第一項關於分配扣除辦法之外,對於任何人所獲盈利應依條例第四 仝規定課稅,而其人支銷之費用,並非全部專爲生產此項盈利所開銷,但仍有分配扣 除之必要者,除受第二條乙及第二條西規定限制外,須根據情形就其合理與適當辦法 分配或另行分配扣除之。

第二條乙:(一)依條例第四規定課稅之公司借入現金,部份作購買股份而另 一部份作其他用途者,其借款所付或應付利息,對於購買股份一部份之個燉利息,除 受第二項規定限制之外,不得予以扣除,如必要核計,以便作此項分配時,須根據情 形就其最合理與適當辦法分配扣除之。

(二)任何人由於買賣股份所獲盈利應依條例第四篇規定課稅者,其人對於購買 股份借入現金所付利息,不得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分配或准予扣除之。

第二條丙:〔一)依條例第四篇規定課稅之人之投資帳單,其在管理帳單一方面 所支銷之費用,如經評稅官認定實際上足以保証爲適當者,則對於該投資帳單之管理 ,錄與一般費用若干適應部份,不得予以扣除,又除有比較實際與適當根據之外, 估計此項適當部份費用,須以投資及証券總值百分率作基礎,就其最合理與適當情形 而不超過下列定率計算之——(甲)其投資目的非專爲獲得股份利息而係在買賣獲取 (第三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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