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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 看逄年怪 第十八周

醫療一覽 必須複驗以定病狀之進展情形者,照首次折半收費,(丁)上述費用,除繁百無線電 透視費用各級病人均須一體徵收者外,應適用於一等病人,二等折半收費,三等免費 ,病人等級,憑由施脈官定之。

H、生物治療—————健身每人每次五元,超紫色射光每次十元,紅外線射光毎次十 元,多種及其他方式治療每次十五元。

I、門診收費(一)醫務衛生署島下所有門診所及公立醫局,包括專科診療 所,門診醫藥治療,收費一元。(二)嬰兒福利、痲瘋、社會健康、肺癆或產前產後 各診所,與種痘或免疫注射,概不收費。(三)公立科診所對年齡十二歲以下兒童 患性病色盲與肺結核病人之治療概不收費。(四)由私家醫師代聘政府醫師或政府 專科醫師特別診斷病人,按照就診性質,收費五十元至一百元,續後每次照原費折半 徵收。(五)牙科診療所照一九六一年四月廿八日第七〇〇號公佈緻費表收費。 通則

(一)凡患有或疑似患有六種隔離傳染病之一種之病人(例如鼠疫、霍亂、 天花、黃熟、傷寒與熱病復發等)在公立醫院留醫者,不收醫藥膳食費。

([1)在肺務、社會健康或痲瘋診療所受檢查或治療之病人免費。

(三)在下列各郊區診療機構對病人施行檢查或治療免費,例如——大嶼山 南區醫院、石壁初步救急站、梅窩公立醫局、榕樹灣公立醫局、坪洲公立醫局、沙頭 角公立醫局、慈航診療船。

(四)十二歲以下兒童膳食與醫藥費照各等級收半費其他費用與成年人同。 (五)等病房病人取用三等房兩種亞洲人膳食之一種,以代替原供之西 驚者,亦照在所住病房正常膳食費徵收。病人自遷住另一等病房者,應自遷住日起 嫩收該等房膳食費。

(六)病人自請遷住較高等病房者,其應繳一切醫治手術等費,悉照所遷較

(一)就診牙科醫官(再診牛鑽)

公立醫院牙科徵費表 ( 第十一篇 )

一六

高等病房及自最初入院日起計徵收之。

〔七)病人或其他人等請領適宜或不適宜工作證書,概不收費。申領保險所 帶及其他用途證書與解剖驗屍報告書,每件收費二十元。未發証書而要求再行檢稔者 另照診治費收費

(八)由醫事檢驗局執行檢驗(包括胸部照X光線)及發給適合或不適合 盡,收費一百元。

(九)由港口衛生處簽發外地旅行官方種痘証書者,黃熟症收費十五元,其 他五元。 (十)在官立醫院以外聘請政府專科醫師者,照診治及手術費另加百分之五 十收費。醫務衛生監督得權宜決定予以減除之。

(十一)醫師需用心臟或腦電療底片或X光片副本或同樣特別紀錄者,每件 计元 並須預先攤明申領,醫務衛生監督有權拒絕發給副本。

公立醫院診所牙科徵費表

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醫務衛生監發佈告。 一、公立醫院及診療所牙科治療黴費表及規例。

二、至再行佈告之日爲止,凡公務人員,享受退灑金人員,各該人員之妻蜜兒女 及參加學校保健學生以外之人,得向公立醫院與診療所受牙科治療者妇女:(甲) 要緊急治療者——脫牙,其口部外科急症,(乙)在政府醫官及牙科醫官診治下與 人而其牙科治療係屬醫藥治療一主要部份者——脫牙,口部外科治療,簽補與齒齦治 療,額骨補形,接骨,放射治療。

(二等房病人)

三十至六十元

五元

三、(甲)項病人免費,(乙)項病人依下表收費

(三等房病人)

(頭等房病人) 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元

(二)脫牙———不用麻醉藥 齒 施用局部麻醉 齒 施用普通 醉每齒

二十元最高三百元 三十元最高四百五十元

十元最高一百五十元

十五元高二百五元

(三)鋼補牙齒每只

十元

五元

用合金矽酸鹽壒捕每只 根治每只

三十元

一百元

十五元 五十元

並不適

並不適應

(四)齒齦治療

二十元

十元

並不適

(五)假牙

-每只

造型每

五十元最高每四百元 计五元

廿五高每二百元

二元最高每十二元五角

十二元五角

一元

並不適應 並不適應 並不適應 並不適應

並不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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