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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周
* 華僑日報 為刋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刊物
一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公報載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號
為佈告事茲經華民政務司核 務司核定承認在本港出版之華僑日 (下畧)為登載法律廣告之有效刊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 止業務詐欺轉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刊登一切關繫法 律之商事告白如 該報即可發生效力此佈輔政司蕭頓 所有遵照該例規定須在漢文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受及遺 失聲明等告白如刊在華僑日報卽具有法律效能惠登廣告
諸君尚祈注意
社址:荷李活道一一〇號
僑日報
堇
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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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二二九〇八一(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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