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註冊規則摘要
依照法例規定,凡嬰兒出生後生存者,其父或母即須於嬰兒出生後十四日內,辦 理注册手續,並不需繳納費用。如十四日期滿後(出生之日不計算),在出世後十二 個月內辦理註册者,則收費一元。茲將有關出生註冊登記種種,分述如後。
普通登記領証
香港或九龍出生注册登記處,其中部門計分爲:(一)出生登記;(二)詢問處 (三)申請更正出生証處;(四) 証處冫(五)收銀處;(六)申請查册處。通 常,各政府醫院,各私立醫院,或私家留產所與私家接生等,在嬰兒出生後,即按照 各該經辦接生之地區,列具出生嬰兒之性別,出生日期及其父母姓名,送由該地區之 出生注册處入册,存入檔案。嬰兒之父母或其監護人,經過機同嬰兒到原生處後種 痘苗,取得一張「種痘紙」之後,個於十四日內前往接生地區之出生註冊處註册,是 免收費用的,但仍要繳交出生証書費一元;如果在出生十四個月後,十二個月內前 在註冊的話,則須繳交註冊費一元,出生證書費仍爲一元。繳費後取回收據及出生紙 副張,大約相隔兩星期,即可携同日前交費時所取得之出生紙張,到出生注册處領 証部門換取正張出生紙。但如超過一年,始辦理出生注册時,則注册費用爲十元,必 要時丼要向注册官面交,陳明延遲之理由及具備有關手續
補辦登記查冊
如遇一般繁什之事,仍未徹底明白,辦理登記時,可直到詢問處查問一切。C製 孩出世時在一年内未到該處申請出世紙者,可由嬰兒父母親自到該處辦理,惟事前必 須養淸楚該契孩出生日期(公元年爲標準),在何院出世,我私家接生証明等-
份
1965
6看诺年怪 第十八周
用参攷
日用參攷
出生注册規則摘要
証明方能辦理。此項手續先交申請查册手續費一元,俟查得後再續繳証書(出生紙) 費一元,並須由嬰兒父母或其監護人到該處簽宣誓書方可。惟如遇有在家庭出世而未 經合法西醫或接生証明者,必須在嬰兒出世後兩星期內,到醫務處各區登記出生站登 記種痘,由該處將嬰兒編定號碼,然後到總領回正式出世紙。在此種情形下,頌 餛處理,否則雖在本港出世而不能正式享受權利。但此項登記手續,如過一年外, 則更帶嚴格辦理,如持有-
份証明文件,仍待當局調查清楚,更須在每星期二上午十 時,由嬰兒之親父母到塲,當香港一席太平紳士面前發誓,舉行宜手續,然後方能 補發。
此外,如遇火災,兒童之出生証被焚燬時,其補領手續,可由家長直接去圍出生 注册登記處,函内列明補領出生証之兒童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倘任何兒童之 出生,係由私家接生經辦者,幷應列具該接生婦之姓名及地址。又如該被戲於火之出 生証,係於出生後多時始予申領者,函内更要列明領証之時日,除上述各點外,申請 補領人,對原居處詳細地址,及失火日期等,亦應一併詳爲述及,一般而言,出生 注册處於接辦上述申請,經過詳細審查之後,將去函申請人,約期到該處辦理補領手
遺失補辦手續
以前曾領出世紙,而當局有存底者,可以申請補發,但必須事前填寫一張日出 世紙所登記之本人及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地點、在某院或某接生者簽名,待當局調 查正確後,並須簽宣醫書。在申請時,先到詢問處述明一切,然後繳費一元,作申請 查册之用,如所報屬實,兩星期後再繳正式出世紙証費一元。捕讀者須携備-
份証 件,及要有保証人,保証人亦須與補領人在監督官前宜薄,並須繳納證+稅,及具備 相片四張,將來領取出世紙時,還須繳交費用十一元。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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