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5 — Page 380

華僑年鑑 All

06香港年馁 第十八

商旅指導

香港進出口貿易手

香港政府對戰學物資的進出口實施管制。這些貨物只能憑證輸人,供本港消費 玻轉口輸往經核准的地區。這一類物資也列在附表一和附表二中。

本港工廠製造消費品所用具有高度戰畧性原料,維持嚴格的進口管制和內部管 制。輸入以後再轉口到核准地區去的具有高度戰影價值的貨品,在轉日期間必須存儲 於政府指定的貨會,提取時須經過檢驗。戰異物資轉口輸往中國大陸、北韓和北越7 必須符合實施國際管制有關國家所同意的程序。

戰畧物資從香港轉口時,通常需要有核准地區卸貨的証明,以作爲發給出口執照 的條件。這種証明通常係由進口國家發出「交貨証明書」的方式爲之。

外滙管制

有關進出口外滙管制法規在附表三世和附表四中扼要敘述。特種貨幣區則在附表五 中列出。

自從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原來的美國帳戶、加拿大帳戶、可轉移帳戶以 及登帳戶已改稱爲國外帳戶。爲方便起見,過去的地區集團仍保留,見附表三。 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出口商把任何貨物「表列地區」、中國( 出

包括台灣)和澳門以外的目的地,必須申領出口執照(第五號表格) 。除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外,發給執照的條件是:出口商須按外滙管制處能接受的情况 ,以收取全部貨欸。目前的規定是,貨難必須於裝船之日的六個月內通過下列方法 收取之:

(一)將可以自由調換港幣的外滙賣給授權外滙銀行

( i ) 從「表列地區」的授權外銀行的國外帳戶中以港幣或英鎊撥付。 在張得出口執照(第五號表格)時,出口商需要指定一家授權外銀行,通過這 家銀行以收取貨款。出口執照的副本必須在貨物裝船後一星期内交給有關銀行。

運往「表列地區」的貨物所得外滙不必需支給授權外滙銀行。轍往中國(包括台 蹲)、澳門之貨物,其貨款得以港幣支付。

香港出產和來自中國(包括台灣)、澳門、南韓的貨物,而意往「美國帳戶」區 和加拿大,且以美元付款者,出口商得將等於FOB價值的外滙保留。但由買方支付 的有關酒類戰出貨物的運費和保險費,必須賣給授權外滙銀行。

關於自香港轉口的貨物而在香港和「表列地區」並無貨款的支付者,得作特殊的

(第八篇)

安排。非商業性的少量出口貨所得外滙亦得不賣給外滙銀行

除某些限制外,注册外滙銀行在進口商交出付船文件後,得出售外滙 支付進日在本港使用或銷售的進口貨獄。對於轉口或從一個供國

進口 直接運往另一個國家的貨物,如提出滿意的証明,亦可獲得外滙。

來自「美國帳戶」區國家或加拿大的進口貨,貨款通常經由本地公開外滙市場以 美元支付。某些重要物品的輸入會獲得官價美元外滙,但這種情况非常少有。 來自中國(包括台灣)、澳門的貨物,如以港幣支付者,則無外滙管制。

出口和轉口文件來源證

對自香港出口貨物發給來源証的團體和機構是:香港總商會、工業總會、香港中 華總商會、印度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和香港政府工商業管理處。由於香港是一 個轉口港,轉口貨的來源証特別重要,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及印度商會尤其 有資格發給這種來源証。

香港總商會、印度商會和香港工業總會按一九二三年簡化海關程序發出來源証, 這三個機構發証情况和檢查程序與港府工商處所實施者相同,即必須作較嚴格的工廠 檢查,以及對樣品的檢查

一、香港總商會來源証

向香港總商會申請來源証必須在裝船日期前兩天。貨物的來源和裝船詳細况 必須載於總商會的來源證上。對於香港製品,總商會必須審關廠商的發票,出口執照 (如果須要的話)以及付貨人的出口發票。總商會擁有檢查人員,經常檢查在總商會 登記的工廠,並在這一方面與港府有聯絡。對於外國來源的貨物,總商會需要審蒼生 產國家的來源証、發票、提單副本和進口執照(如果申請的話),存倉証明也必須呈 交,又如果貨物會經轉過手,有關發票也應附交。

總商會會員申請來源証所繳費用爲港幣七元半,非會員繳費十五元。

二、中華總商會來源証

對於香港所產貨物,中華總商會在簽發來源証時,需要審查在工商業管理處登肥 的工廠所發原發票,以及在該廠製造加工的函件。其他來源貨品需要申請來源証時 ,必須審查來源國家的發票,提單以及能證明來源的其他証件。

中華總商會會員申領來源時,每份繳費港幣五元,非會員申請時繳費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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