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銀行負担。
1965
§看透年任 第十八
法規新編
六個月或財政司在某種特殊情形下所寬限之較長期間爲準,除非——(甲)該執照必 須依本例規定先期吊銷者;(乙)該執照持有人必須停止營業並已完全清償其在業務 上所負債務者。
(二)依據本例第七十條規定所領之執照,不另收費。
第七十三條(並未履行第八及二十條規定之銀行准發執照)。
(一)財政司對於在本例施行時領有第一五五章銀行業條例第四條規定所發現仍 有效之執照之銀行公司,無論銀行並未履行本例第八及二十條(關於實收資本最低 額)之規定辦理,仍得給予該銀行第七條規定之營業執照。
(二)頜有本條規定所發執照之銀行,須於本例施行後兩年之內履行第入及二十 條之規定。
(三)依本條規定領取執照之銀行,如不遵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實踐第八及二十條 之規定者,所領執照即告無效,但爲結束該銀行業務所需要之時間則不在此限。 (四)財政司在任何特殊情形之下,得將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及該有關執照之 有效期間展長之。
第七十四條(所設帳册。無論第卅五條有若此之規定,凡在本例施行時領有本 例宜告廢除之第一五五章銀行業條例規定所發有效執照之銀行,其所設帳册,係用該 第卅五條規定以外之他種文字或他種數目字記載者,得繼續沿用之,但如徇據審計師 域專員之要求,須另行造具英文與阿拉伯數目字之帳册譯本,所需費用,憑由該有關
第七十五條(准予延展履行第二十一至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間)。除第四十六條所 規定者外,任何銀行在本例施行前會訂有不符合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 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二十九條各規定之業務或交易事項者,須於本 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將此種交易事務向財政司提出群正確報告,並於本例施行後兩年 內或財政司按據特殊情形指定較長時期內將此種交易事務清理之。
第七十六條(准予延展履行第十八條規定之期間)。無論第十八條有若此之規定 凡在本例施行時領有本例宣告廢除之第一五五章銀行業條例所發有效執照之銀行, 茲特准許在本例施行後六個月外方予執行之(關於流動資產最低額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債權人自動清理事件除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在本 例施行前由償權人自動清理辦理結束之事件,不生若何影响。
第七十八條(修正及廢除法例)。
(一)香港法律第卅二章公司條例第一三八條第一項[銀行有限公司】字糠删除 (二)香港法律第一五五章銀行業條例茲宣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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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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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一九六四年徙置(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四年月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八年一六號徙
置條例第五十一條所授權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壹九六四年徙(修正)規則,由三月十日起施行
二、壹九五八年甲第四九號公佈之一九五八年後發規則(下稱環規則)第一號附 表表格「租戶」表式普通章程之後,入下開中英文字特別章程:租住半個丁種 住房特別章程凡遇壹個丁種住房豳分爲半個丁種住房兩間,及在該兩間住房與原 來丁種住房大門間之公用地方者,主管官將保有該公用地方,及以其使用與管理權給 予該兩間半個丁種住房之住客
。
三、原規則第二號附表廢除,另訂附表第二號關於徙置區各種住房,大小商店天 合等每月應收租值,又規定新蒲崗徙置區荃灣徙置區分工廠每月應收租值及差餉水 費金額。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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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衛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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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四年禁區(安全)(授權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執行第二大〇章禁區(安全)條例第 三條所授權發下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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