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06 看老年俓 第十八
題須是由總督在政務會判定之,其所爲決定,對於本例規定各事宜,即爲最後裁定。 (二)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請判定,須由財政司或有利益關係之銀行或個人提請之。 第五十一條(入屋查抄及拘留人犯)。裁判司如按據任何人宣誓證明,認爲有 適當理由,思疑任何樓宇地方曾經或正在作違反本例規定之所爲時,得簽發票, 飭令恪察或以上階級警官,必要時邀同助手於白日或夜間(甲)進入及於必要時 破門進入各該樓宇威地方;(乙)抄及搬遷認爲足以提供作爲犯罪証據之機器,字 粒,工具,紙張,簿册,文件,帳册或各種事物。
第五十二條(免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或依第十三條或十六條規定所授權,行使 或奉行本例規定權力與職務之人員,對於實實執行此項權力或履行此項職務所有任何 行爲之後果,不負若何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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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依第卅六條規定所聘任之審計師之外,凡依本例規 【職權或奉行職 務之人,對於在職權或職務上獲知有關任何人之一切情事,須保守及協同保守秘密 並不得將此等情事向該關係人或其遺囑執行人或授權代表人或上述執行人或代表人之 遺囑執行人以外之人洩露之,亦不得任容他人查閲在公務員或依第十六條規定委派協 助專員之人所保有,保管或控制下之紀錄檔案,但爲履行本例規定之職權或職務或爲 有效實施本例規定所必要者則不在例。
(二)凡依第十五條規定在進行調查中執行職權或奉行職務之人,依第十五 卅入誠卅九條規定收受報告書,報告或情報之人7無向法庭提示任何簿册,帳目或其 他文據之必要,或宣洩其在職權或職務上所知之任何情事,但因檢舉罪行或高等法 院依第五十五條規定下令舉辦結束所必要者則不在此例。
第五十四條(追收牌費與費用)。
(一)凡欠交政府下列執照費或費用7得由總檢察官按照欠債方式提出民事訴訟 向該有關銀行追償之,如屬非註册法人銀行,則向該銀行董事共同或個別追償之—— (甲)依第十二四十四條規定發給執照應收牌費;(乙) 財政司依第十三條第一項 (二)段(三)款規定委派人員之薪酬。
(11)凡經財政司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判令由申請人支付而拖欠未交之調查費 得由檢察官按照欠債方式提出民事訴訟向各該申請人共同或個別追償之。 第五十五條(銀行舉辦結束)
(一)香港法律第卅二章公司條例有關債權人自動禕理舉辦結束之規定,對於經 營銀行業之公司不適用之。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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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二)無論銀行公司已依公司條例第二一八條規定提出有償債能力鑿明醫存檔在 案,高等法院按據財政司遵奉總督在政務會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三)規定所頒金会
·具狀提出鑿請,如認定爲公共利益計應將該銀行業務結束者,得根據公司條例關於 公司辦理結束之規定,不論其爲注册或非注册公司,下令將該銀行清理,舉辦東。 第五十六條(財政司頒佈命令)。財政司得頒發下開命令——(甲)指定所有依
本例規定應予明定或指定之任何情事;(乙)明定有效實施本例規定各事宜。 第五十七條(適用其他法例規定)。
(一)無論香港法律第七十章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條例有若錮之規定,本例一切規 定,對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應適用之。
(二)凡遇本例所規定與香港上海泰豐銀行條例規定有抵觸或不符時,應以本例 之規定爲準。
(三)凡依公司條例規定注册或登記之銀行,須兼受該例及本例規定之管制,但 遇本例之規定與公司條例規定有抵觸或不符時,應以本例之規定爲準
第八篇 犯罪行爲
第五十八條(董事或經被控犯罪可資辯護之根據)。凡被控犯第六十一、六十 三、六十四、六十五或六十六條規定罪行之人,如能証明所犯罪行並非由於其人所許 可或縱容所至,而其人並曾就其本人在該銀行所處地位竭盡所能,極力防止此種犯罪 行爲之發生者,得以此作爲良好辯護根據
第五十九條(董事僱員與代理人犯罪)。銀行董事,經理,受託人,僱員或代理 人等意圖詐欺而有下開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應受二萬元罰金及五年徒刑之處分 ——(甲)故意在銀行紀錄簿册,或有關業務、事務、買賣交易、情况、養產或帳目之 報告,字條,文據或証明書内作虛偽記載者;(化 故意在銀行紀錄簿册,或有關業 務、事務、買靈交易、情况、資產或帳目之報告,字,文據或說明書內遺漏蒙者 (丙)故意將銀行紀錄簿册,或有關業務、事務、買賣交易、情况、資產或帳目報 告,字條?文據說明書之記載竄改,剔除,發置或毀棄者
第六十條(背保密)。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繼受簡易程序治罪科 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之處分——————(甲)違反或不遵守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乙)協從,教唆或主使任何人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第六十一條(違反第五及四十七條規定以犯罪論處)。凡有下開情事之所爲者, 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之處分—→(甲)反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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