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註冊規則摘要
依照法例規定,凡嬰兒出生後生存者,其父或母即須於嬰兒出生後十四日內,辦 現註册手續,並不需繳納費用。如十四日期滿後(出生之日不計算),在出世後十二 個月內辦理註册者,則收費一元。茲將有關出生注册登記種種,分述如後。
普通登記領證
香港或九髗出生注册登記處,其中部門計分爲:(一)出生登記;(二)詢問處 (三)申請更正出生証處;(四)領處;(五)收銀處;(六)申請查册處。通 常,各政府醫院,各私立醫院,或私家留所與私家接生等,在嬰兒出生後,即按照 各該經辦生之地區,具出生嬰兒之性別,出生日期及其父母姓名,送由該地區之 出生注册處入册,存入擋案。嬰兒之父母或其監護人,經過挑同嬰兒到原生處後種 痘苗,取得一張『種涼紙」之後,至於十四日內前往接生地區之出生注册處注册,是 免收注册費用的,但仍要繳交出生証書費一元;如果在出生十四日後,十二個月內 往註册的話,則須繳交註冊費一元,出生證書費仍爲一元。繳費後取回收據及出生紙 劉張,大約相隔兩星期,即可撈同日前交費時所取得之出生紙副張,到出生註册處領 謝部門換取正張出生紙。但如超過一年,始辦理出生注册時,則注册費用爲十元,必 要時丼向註册官面交,陳明延遲之理由及具備有關手續
補辦登記查册
如遇一般繁什之事,仍未徹底明白,辦理登記時,可直到詢問處查間一切。倘 孩出世時在一年內未到該處申請出世紙者,可由嬰兒父母親自到該處辦理,惟事前必 須查清楚該嬰孩出生日期(公元年爲標準),在何院出世,或私家生証明書等-
份 証明,方能辦理。此項手續先交申請查册手續費一元,俟查得後再繳証書(出生紙) 費一元,並須由嬰兒父母或其監人到該處簽誓書方可。惟如遇有在家庭出世而未 經合法西醫接生証明者,必須在嬰兒出世後兩星期內,到醫務處各區登記出生站登 記種痘,由該處將嬰兒穩定號碼,然後到總署領回正式出世紙,在此種情形下, 眞處理,否則雖在本港出世而不能正式享受權利。但此項登記手續,如過一年外, 則更需嚴格辦理,如持有-
份証明文件,仍待當局調查清楚,更須在每星期二上午 時,由嬰兒之親父母到塲,當香港一席太平紳士面前發誓,舉行宣蓄手續,然後方能
90 看透年馁 第十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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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
此外,如遇火災,兒童之出生証被焚燬時,其補領手續,可由家長直接去面出生 注册登記處,函内列明補領出生証之兒童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镧任何兒童之 出生,係由私家接生經辦者,應列具該接生婦之姓名及地址。又如該被燬於火之出 生証,係於出生後多時始予申領者,函内更要列明領証之時日,除上述各點外,申請 補領人, 對原居處詳細地址7及失火日期等,亦應一併詳爲述及,一般而言,出生 注册處於鵝辦上述申請,經過詳細審查之後,將去函申請人,約期到該處辦理補手 續。
遺失補辦手續
以前曾領出世紙,而當局有存底者,可以申請補發,但必須事前填寫一張日出 世紙所登記之本人及父母姓名,出生日期,地點、在某院或某接生者簽名,待當局調 查正確後,並須簽宣誓書。在申請時,先到詢問處述明一切,然後繳費一元,作申請 查册之用,如所報屬實,兩星期後再繳正式出世紙証費一元。補領者須備-
份 件,及要有保証入,保証人亦須與補領人在監督官宣誓,並須繳納鱉印稅,及具備 相片四張,將來領取出世紙時,還須繳交費用十一元。
加名改名手 續
當嬰兒出世初期,在產房登記時,除登記父母姓名及住址外,對於嬰兒名字,在 事前(最遲在嬰兒出院)命名告知接生人員, 以便於登記後, 送交出生注册處爲 簽該出世紙之根據。事後方决定其名字者,可携帶一切件及嬰兒出世紙到出生註 册處補行登記,並清楚繕寫嬰兒之名字,是項手續費一元。嬰兒長大後,取得正確名 字時而辦理更改者,手續費亦收一元。 惟加名及改名之手續較繁複,必須具有-
份 之証明書及其父母親到登記處簽宣誓書,保証申請確無虛偽方可,若託他人辦理無
更改父母姓名
此項手續甚爲繁複,如非必裏,最好不要更改;若必須更改時,由嬰兒父母携同 "身份証及有關証明文件,待當局徹底調查認可後,並在每星期二日上午十時,在太平 紳士面前舉行宣誓,方能更改
日用參攷
出生注册規則摘要
(第九篇)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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