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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看近年馁 第十七回
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其合法方式有二:(一)依照香港婚姻 法例辦理;(11) 依照中國大清律例三書六證儀式舉行(是項鐵 指華籍人士而言)。前者必須向婚姻注册處或其分處登記註册; 後者則毋須登記注册,亦屬合法
註册手續:(一)在注册時,娶携備男女雙方身份証, 或出生証明書,或護照,并需繳納登記費二元。 (二)需據實 報男女雙方狀况,如已離婚者,應離婚與及有關証件,如屬 傑夫或寡婦,應繳具前夫或前妻之死亡証。(三)凡年齡在廿一 歲以下者,應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該項婚禮之証 明書。(四) 凡年在十六歲以下者(以實足年齡計算)登記結婚 ; 將予拒絕。(五)舉行婚禮日期,須於登記註册之日起,經過 十七日公告而無人提出反對,須於三個月內舉行婚禮,癒期該項 注册即予撤銷。 (六) 任何人等如對登記結婚者,有所反對時, 可在公告期內詳列反對理由,以書面通知婚姻註册,注册官 認爲反對理由-
分,自當時制止舉行婚禮,否則,將依照原定 日期舉行,如不服該項判决者,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以作最 後之裁定。
結婚手續:(1)舉行婚禮日期,當事人雙方,事前須 與婚姻註册處辦事人員約定時間;準時到達,不能有誤。時間之 約定,當可配合當事人之要求,但亦須適應注册處工作之安排。 至於費用方面 丼須繳結婚証書費一元,舉行婚禮手續費十元 (如在教堂舉行,則不用繳交)7屆婚禮舉行時,雙方須借同家 長段成年親友二人到場簽署作証;(二)男女雙方,必須穿着整 齊服裝,以示莊重,男的不能僅穿恤衫西褲而不加上衣或不結領
·帶,但穿夏威夷恤西褲則可。(三)婚姻注册衆舉行婚禮場所, 除當事人外,在場人士以証人二名及少數親友爲限。(四)舉行 婚禮時,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互相交換,但此儀節省去 亦可。 (五)新郎新娘及証人,須簽署結婚証書二份,正本交由 新郎新娘收執,副本則由婚姻注册暑保存;手續即告完成。
教堂行禮:(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塲 所。(二)凡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聽者,須依照普通手續向婚姻注 册處登記,經該處張貼結婚公告十七天期滿後,即以証書正本
日用參攷
注册結婚規則摘要
發給當事人,由當事人轉交與該教堂神父或牧師,憑此始得主 持婚禮,如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者, 毋須向婚姻註册處繳交婚禮手續費,但教堂方面之費用,可自行 商定。(四)舉行婚禮日期,亦不能超過婚姻註册處結婚公告後之 三個月內,期內可與教堂商定任何一日舉行,結婚儀式,除可做 照敎會成規辦理外,神父或牧師即爲當然合法證婚人,其效力與 在婚姻註冊處舉行者相同。(五)舉行婚禮後,神父或牧師即以結 婚証書一份交新郎新娘收執,並將其副本送回婚姻注册官存案。 應知事項:(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記註册結婚前, 如欲明瞭對方之過去曾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惟每 次須繳納小額費用。(二)在結婚前之當事人,必須在婚姻註册 官面前,宣誓保証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不 合法之障碍存在。(三)如男女雙方之任何一方年齡,不滿十六 歲,而故以僞証其已滿或超過十六歲,或爲重婚者,被查出後, 將受法律處分。(四)結婚後,隨時可向婚姻注册處申領結婚証 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証費。(五)凡曾離婚者,如欲遵照 香港法例結婚,於未舉行婚禮前,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 呈交婚姻注册官。 (六)如急於完成婚體離港,而未及等待訂婚 通告,張貼滿十七日後始予舉行者,必須向註册官申述理由呈向 港督作例外批准舉行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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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訂費用:一九六三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第二)的命 令,目的是取消原來條例内的第一八一章附表第二,並予重新擬 訂,將若干項收費增加,及澄清舊表内某些含糊之點。 新訂收費表如下:
●申請結婚塡表及張貼通告收費二元(原來收費一元) 。10 除根據條例第九項之簽發通知證書外:(甲)三月一日以前發出 結婚通告,收費一元。(乙)三月一日以後發出結婚通告,不收 費用。 詹根據條例第九項(在張貼通告十五天之前結婚),發出 通知證書,收費一百元(原來收費六十元)。根據條例第十七 項要求:(甲)無指定目的探查,不超過連續六小時,收費廿五 元。(乙)無論其調查由申請人或由注册官代進行指定之調查, 收費二元。根據條例第十七項之申請結婚證明副本,三元。如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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