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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4

§看透年任 第十七

居住須知

年久失其他意外原因,經工務局建築取締部認定有危 一處加蓋官印,以兩份交與地方法院經歷司,聲明對該事件 險時,便會在門首張貼一張通知,引據有關法例,於通一有利害關係,而將以書面或由本人或由律師代表,於該 知之日起,十四日內遷出;而於重修後,可返回居住。不請事件開庭處理之日,到塲陳述;餘一份則自行取國備查 過,從一般顯示,經貼出危樓通知後,工務局即會根據該(是項手續,可委託律師辦理>。 樓宇之危險情狀,申請法庭頒下封閉合,知會警方到場執 行封閉。固然,封閉令之緩急,與樓宇危險程度,有絕對 關連,不過,執行封閉之日,最遲不會超過上述時限的 除非確有重行修復的可能,於遷出後,可重返居住;否則 該樓宇將予拆卸改建,原住客必須另尋新居,舊日租賃關 係亦從此終止。

舊樓拆遷的聲請

進行的程序,一般是由原業主委託律師樓向地方法院 經歷司鄫理豁免粗務條例管制的聲請手續,依據法定聲請 繼慣)鑿請;同時附具盤請的理由,主要是指出該樓 建築年期與目前出租狀况,並据供準備改建的計劃,建成 後可得若干面積相等於原有樓宇之若干倍,從而增加若干 稅收,及促進當地繁榮等。

上述鑿請書,應爲一式三份,於填妥後,送交高等法 院三樓租務法庭辦事處加蓋官印,以一份存記於地方法院 經鱀司,其餘二份交回盤請人或其代表律師。之後,該被 委託之律師即以該項聲請畫之一份及複寫之副本,送達該 樓宇包租入並在門首之當眼處貼出,作爲請進行拆遷的 通知。

No

聲請應注意事項

上項聲請拆遷十四日之期屆滿,按察司即授命租務法 庭,就該鄺請事件進行處理,屆開庭之日,主客方,應 偕同各該被委託之律師同有關證明文件,到處候。如 法庭判决業主酵訴,則補償住客搬遷費之數目,可經由法 官裁定或主客雙方已取得協議陳請法官從而獲得裁定。 但住客如於接獲拆遷通知之十四日内,不提出答辯書 得於呈遞誓詞,證明已合法送達後 時,原聲請人(業主) ,可請租務法庭,對於對造人爲缺席之處理。 租務法庭判决後,作成建議,理由及一切有 關文件,包括處理紀錄,送交行政局會議之書記官,及提 是會行政會議主席之總督,聽侯批准,再由港府憲報公佈

經總會同行政局批准,在憲報發表後,住客可往律 師摟收藏定搬遷費之一半,而於遷出後,再行收取其餘 之一半。遷出之期限,約由憲報公佈之日起,約爲一個月 至兩個月,如再事延遲,則業主可向法庭申請强制執行。 拆遷補償之判决

目前,搬遷捕償費之計算標準,一般爲:住宅樓宇每 住客於接到上述通知後,如對該項聲請有異議者,須 於十四日內向地方法院經屦司提出答辯(或稱反對

呎十七元;樓上商業樓宇每呎四元;地下商業樓宇每呎 卅四元,但亦有因地區性及營業狀况而特異者如補償 ,提出反對的理由及有關拆遷之利害關係(通常此種手纘| 商業樓宇新近之裝修費損失等,此種補償,一般骶爲所值 係委託律師辦理)。在此同時,住客爲了達成合理取一百份之二十至二十五。 償之目的, ,必須將該樓宇之外貌及内在一角落現狀,分 當事人如不服租務法庭所爲之裁判,得於十四日内, 別攝取照片,每一式五份及準備好租約租單等等,以以書狀向行政局會議主席之總督,提起上訴。當事人提 側租務法庭處理時得以提供。

起上訴後,並於十四天内,將上訴書繪本,送達對造與訟 此外,如屬商業樓宇住客,更將商業牌照攝取映本一人;而對造與誘人得於收受法庭判决通知後二十八日内, 五份,舖位內外每一角落之照片五份,及最近三年內之收而行政局會議主席之總督,提出反訴書狀,並將反訴書 稅單存底映本五份,以便送交律師樓向法庭提供。

該項答辯告(或稱反對書),係業主與住客條例中 定第十三號表格,可逕柱高等法院辦公室購買,每份一式 三張,收費五角,用英文填寫及親自簽署姓名後(如屬商 業樓宇,並須橫商業牌照號碼),再送交租務法庭饼事 再送交租務法庭髒事

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但行政局會議主席之總督之裁判 ,則爲終局裁判。

住客未遷出之前,三房客固須將租金計構與包租人直 至遷出之日爲止;包租人亦與計清租金與業主。否則,可 能因爲欠租關係而被控告粗,到頭來,可能喪失補償費

當你按到拆遷的通知,最好是要求華民政務司礬租務 調解處予以協助。

租務調查處之協助

該處辦理協助住客反對申請拆遷程序,大致有下列數

(一)業主聲請拆遷通知書送達住客之數天内,該處 即派出工作人員前往丈樓宇面積,及登記住客與包租人 姓名;同時留給包租人一張列有該樓宇住客姓名之通知 約見盤,指定日期及時間,屆時,各住客之戶主須帶備身 份證及租單,商店並須槐帶商業牌照,前往會唔該處有關 人員。

(1)到達該處後,由包租人將通知約見書交出, 該處人員憑此登列册,然後挨次索閲住客最近租單、身 份證等,並予以登記。如租單只列姓而無名,則由該處代 用紅筆補上其身份證之名字於租單內,以便將來領取搬遷 補償費時作爲對證之根據。

(三)上述工作程序辦理完畢後,由該處負實人召集 被登記之全體住客,宣示舊樓之定義及有關法律進行程序 華民司租務調解處對此種案件之指導,將有助於不 熟識手續的住客,使獲得法益的保障,而免收任何費用的 又該處丈量樓宇面積及每一伙人家所佔之尺度1 一般情形,袛作爲一種參考,仍以原業主則師所繪製之圖 則爲根據的。

舊樓種類的分析

在業主與住客條例中,樓宇的種類,包括:(一)商 業用樓宇;(二)附屬房屋;(三)住宅用樓宇。 商業用樓宇,係指營業性質,而非作爲居住用者;附 屬房屋,係指分租而言,而每一伙並無獨立厨房、測所及 洗濯沐浴地方者;住宅用樓宇,係指作爲住宅用,包括床 位、閱房、梗房、全樓、或全層樓之一部,或間樓宇之 一部。

但任何樓宇,或其中之一部份,專供房屋管理人或 守人居住,而其人數不超過二人;或專供該房屋管理人家 鳥居住;或供作酒店、旅館、公寓及社團之用者,均不被 視爲住宅樓宇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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