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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看涛年疆 第十七周 法規新編

一九六三年新界牛奶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六月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共衛生市政 事務條例第五十六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是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篇

緒則

第一條(命名與實施)。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三年新界牛奶規則,是年七月一日施

第二條(选用地區),本規則適用於新界地區

第三條(詮釋)。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裝瓶」對於牛奶,包括 以任何方法將牛奶盛入玻璃瓶或他種容器內,專供出售或備作製造或配製所售食物之 用者;「容』」包括附有密蓋之戰器在内;「署長一指市政事務署長;『病疫一指有 傳染性之病疫;「熱」指按照第一號附表所列方法對牛奶加工之過程;「牛奶」指 牛乳,水牛乳或羊乳,並指乳酪及冰凍或再造奶與乳酪,但脫脂奶,乾奶或煉奶期不 包括在內;「加工」對於牛奶,指煮熟,瓶裝或貯藏以備煮熟,或瓶裝以備出售或備 作製造或配製所售食物之用者;「再造奶」指牛奶要素與水再度混合之產品,例如奶 脂及由牛奶提取他種物質除外之其他固體,並包括溶解結冰奶之產品在内,而「再造 牛奶」即照此字義解釋之;「出售」包括售棄,兜售,展售或持有待售在内。

第二篇 售賣牛奶·

第四條(准許出售牛奶)。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長依一九六三年新界食物業 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所發許可證辦理外,不得售寶供人飲食之牛奶。

第五條(某種牛奶禁止出售)。(一)無論何人對於供人飲食之牛奶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將之出售——(甲)煮熟一次以上者;(乙)在熱之前每立方公分 含有二十萬以上細菌或每一立方公分有百分一桿菌者;(丙)在煮後每一立方公分 含有三萬以上無菌或每立方公分有十分一桿菌者。(二)爲實施本條之規定,凡持有 牛奶,無論在出售之前擬將之煮熱者,亦作持有以供出售論。

第六條(牛奶必須煮熱方能出售)。無論何人對於未經過熱煮之牛奶,不得用 供人飲食。但本條之規定,不得視爲有阻止下列情事之所爲(甲)批發牛奶與牛 奶製造廠者,或所售牛奶係用作其他食品之一項成份而此種食品於加奶後必要經過烹 紅然後供人所食者;(乙】持有此項牛奶備作零售者。

第七條(混雜物質)。無論何人不得將攙入任何一種濃厚物質之乳酪出售供人食

第八條(除檢定戲器外不得用他種容器盛奶出售)。無論何人出售供人飲食之牛

(第三篇)

五六 奶,除用署長檢定式樣之容器裝載者外,不得爲之。但本條之規定,對於批發牛奶與 牛奶製造廠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再迭奶及乳酪標識。無論何人對於再造奶,不得用任何名義,商標或 商品說明,包括「牛奶」或「乳酪(忌案)』字糠中文相國文字刋發廣告、出售、 兜售或展售之,但此項名稱商標或商品說明之中英文字係與「再選奶」或「再造乳酪 』字體大小相同及同樣顯明者則不在此限。

第十條(類似牛奶飲品)。(一)無論何人對於下列飲品不得出售供人飲食—— (甲)含有牛奶飲品;(乙)因推銷之故而應用任何名稱、商標或商品說明而含有 中英文「牛奶」或「乳酪(忌廉 )」字樣或暗示含有牛奶乳酪字義之飲品;(丙)任 何豆汁或椰汁(純椰汁除)或其他在色味形狀品質方面類似牛奶之飲品,但(一)用 市政局檢定形式容器盛載,及(二)所有此種容器係有顯明中英文字標識正確說明其 主要成份者則不在此限。 (二)本條(一)項所列飲品,如在有署長依一九六三年 新界食物業規則規定發給牌照之場所出售供人飲食,而對於此種飲品主要成份之實 性並無加以虚食或使人誤會之說明者,自不適用本條(一)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預防沾汙)。凡因銷售而持有牛 凡因銷售而持有牛奶或規則第十條(一)項所列飲品者 ,須採取一切合理與適當預防措施,以防止此項牛奶飲品遭受病疫傳染污垢。

第十二條(供受牛奶保持溫度)。(一)無論何人持有牛奶以供銷售者,除用對 密戰器所戲消毒奶之外,不得將之儲存於華氏表五十度以上溫度之地方。(二)無論 何人由於經營或在業務上鹼或主張運送牛奶者,除用封密戲器所載消毒奶之外,所 採方法,不得使牛奶之溫度在輸運期内任何一時期有超過華氏表五十度溫度以上。 第三篇 牛奶再造及加工

第十三條(無牌不得加工製造牛奶)。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署長所發牌照, 在照上列明之場所辦理外,不得因銷售而加工製造或再透牛奶或使人爲之。但本條之 規定,對於領有著長依一九六三年新界食物業規則規定所發牌照之場所加工製造牛奶 及供應客人在內食用者不適用之

第十四條(申領牌照)。(一)申領上述牌照,須向署長提出申請譽,並須附呈 申請人意欲加工製造或再造牛奶所在塲所之全部地方圖則一式三份,按照最近比例尺 度繪成之,而此項圖則並須包含下列各詳細事項—————(甲) 衛生與洗滌設備;(N) 在內所設衣櫃、貯物金、通路或地;(丙) 供職員或僱員專用之房室或其他地方; (丁)所有進出門口與場內交通處;(戊)所有窗或流通空氣孔穴,如有機動通風 設備,則列明此項設備;(已)所有屬於主要及固定之傢俬與裝設所在處,包括煮熱 器、清潔器、冷藏器、冰凍設備、消毒機、貯藏及裝瓶配備、食器樹、水盆、冲洗盆 水箱或其他相同事物在內;(庚)貯放或處理垃圾工具;(辛)渠溝系統,包括渠 口在內。(二)凡由署長核准之圖則或修正圖則,每份須由署長簽署之,其中一份發 還申人,餘兩份由署長保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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